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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渤海溢油事故后的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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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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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由网络“深喉”爆料,经过舆情的发酵,溢油事件的各种情况不断公布于众。不管国家海洋局还是中海油、康菲石油他们是否愿意,渤海油田溢油事件已成为高热度的舆情事件,事件的真情在逐步浮出水面。从媒体、网络上报道的情况来看,本次溢油污染已经形成,对油田周边的海域造成了巨大污染损害。201175日国家海洋局首度披露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指明事故周边海域840平方公里海域,其水质由一类下降至劣四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监测中心的最新数据表明,BC平台两处溢油,已造成周边340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由一类下降至三类、四类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719日通报,蓬莱19-3油田漏油的油颗粒已经到达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以及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 728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已近两个月,但海监执法人员最新监视监测发现,BC平台仍有溢油出现,污染海域面积较前几日有所增大;中国海监对于溢油污染还在持续监测,现阶段仍无法确认最终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而家乡山东省长岛县就临近溢油的蓬莱193油田,对于本次溢油事故格外多了一份关注,也多了几分法律的思考。长岛周边的海域是否受到了本次溢油的污染?政府部门和群众、媒体的说法不一,群众认为海上漂来不明油膜是蓬莱193油田的溢油,网箱养殖鱼类、扇贝的死亡和溢油污染有关,并不断将情况反映到媒体予以报道。而地方政府则根据相关海洋、渔业部门的检测结果认为,长岛周边的海域并没有受到溢油事故的影响。这里有现状不够明朗的原因,也有顾忌长岛旅游业、水产品养殖业形象的原因,更有人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降低的原因,当然也可能存在某些“潜规则”的原因。但不管怎么说,石油污染是一个长期的、累积的过程,对于污染的后果还应拭目以待。这次溢油事故对于长岛海洋生态和渔业的影响,也许要到了今年年底或者明年,才能看得更清楚。最新的情况,河北和辽宁的沿海海岸发现了溢油的颗粒,石油已经上岸;海监执法人员最新监测发现,蓬莱19-3油田仍有溢油出现,污染海域面积较前几日有所增大,这意味着渤海溢油事件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海洋石油污染事故不是第一次出现,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不断增多的海洋石油污染事故,让我们不得不正视和反思我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石油污染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有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意识。石油污染之后,索赔理所当然应当成为重头戏。没有赔偿,没有惩罚、就没有责任的承担,那些污染了海洋的石油巨头们就没有了责任的风险意识,就没有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没有赔偿,就没有损失的弥补,我们海洋生态、渔业资源就得不到恢复,群众的经济利益就得不到保护。海洋石油污染索赔是民众维护权益的权利,也是有关政府部门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渔民的养殖生产受损,渔民可以行使索赔权;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的损失,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代表国家提出索赔;同时,执法部门应当对造成溢油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当然不可避免的是,从我国的海洋石油污染的立法、司法、执法现实的情况来看,渤海溢油事故的索赔将面临诸多法律难题,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在索赔过程中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国家海洋局应对康菲石油公司、中海油处以重罚。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立案进行调查,同时相关官员也表示将对作业者康菲公司依据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但最高额度不会超过20万。同时也撇清了中海油的责任,认定责任者是康菲公司,国家海洋局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中海油的责任要根据其与康菲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界定。早在20041013日,康菲石油旗下子公司极地油轮的一艘运油船,就曾将1000加仑原油泄漏在美国普吉特海湾。康菲为此向美国环境部门支付了54万美元的罚款。而同样发生在中国类似的石油污染事故,康菲公司却只需支付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罚款,且他的合作伙伴可以不承担行政上的责任。这显现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苍白和无力,也暴露了我们海洋环境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僵硬和呆板。试想一下,相对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巨大破坏,20万的罚款是何等的渺小,何以惩戒、震慑污染者。

即使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理解,中海油也不应逃脱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也不应仅限于20万。在溢油事件发生后,中海油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中海油涉嫌瞒报海上溢油事故,理应受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政部门的处罚。作为作业方康菲公司,在因自身操作造成原油渗漏后,长时间向公众隐瞒污染事故,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多种处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此条规定,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都应受到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还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也就是说,作业方康菲公司可能会同时受到20万元和30万元的处罚,即使只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最高处罚也应是30万元,也超过国家海洋局官员所称的20万元。

当然,行政处罚并不是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行政处罚只针对违法行为,在性质上,行政处罚不应也不能替代民事上的填补损失的作用。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后果按一定比例有限地加重处罚;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致国家重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相对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按比例处罚上不封顶的规定而言,《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的规定确实限额过低,国家应当尽快对该法进行修订。

此次渤海溢油是否是近年来最严重的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是否会收到一张巨额罚单,这取决于溢油量的确认和事故原因的最终调查结果,也取决于海洋环境行政执法者的决心和勇气。

二、国家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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