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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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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在房屋过户前死亡,如何保障购买者的权利?

其他2011-06-11|人阅读

朱女士购买普陀区一处房产,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拿到了钥匙、入住了房屋,并准备和房东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房东突然在过户前因交通事故死亡。

于是,因产权人已不存在,买卖合同的履行陷入了僵局。朱女士找到产权人的继承人解决,但其继承人却不愿意配合交易。因为,继承人配合交易的过程比较复杂,还要产生相当数额的成本,特别是本案房款已结清,办理继承的公证等费用、过户的税费都要继承人额外支付,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无疑也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为解决问题,朱女士咨询部分法律工作者寻找解决办法。在回答提问时出现二种观点:有人说,房款已付清并且入住了房屋,说明朱女士已经自然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应该进行一个确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该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取得产证。对此,朱女士认为,产权人已死亡,要求继续履行太难了,而直接确认房屋产权比较符合自己的要求。为此,请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代为进行确权诉讼。

我们接受委托后,根据诉讼经验和相关规定,对朱女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实践中买受方既有主张确权的,也有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但是,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表明:“买受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确权之诉系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归属等加以确认,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为此,否定了确权诉讼的做法,而选择将房东继承人做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诉讼,并最终解决了朱女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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