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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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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
主办律师

不要相信锷鱼的眼泪

刑事辩护2009-04-10|人阅读
不要相信鳄鱼的眼泪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吴锦霞 女性朋友受到的伤害,大多与性有关。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以及案件的隐秘性,女性朋友往往因为羞于启齿而不敢告发。女性在受到伤害以后,如果不能正确地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及时维护妇女权益,便有可能成为诱发女性犯罪的一个诱因。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第一次会见丁娟时,是在乳山市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丁娟,尽管神情憔悴,身上穿着看守所的宽大的、有些脏兮的马甲,但仍然能够看出:丁娟是一个美女。她向我讲述了发生在她身上的辛酸的往事:女大学生丁娟,今年33岁,十一年前,年轻漂亮的丁娟对生活充满了无限向往和追求。丁娟很幸运地进入了乳山市某大型企业上班。丁娟因年轻而充满了青春的活力,因美貌赢得小伙子们的青睐。然而,年轻的丁娟不知道,有一双淫秽的老眼盯着她很长时间了。有一天,该公司的老总王某(系丁娟的远房亲戚)将丁娟叫到办公室,称可以给丁娟调动工作,到机关某局办公室工作,丁娟信以为真,对王某既佩服又感激。第二天,王某再一次给丁娟来电话,让丁娟立即赶到某某大厦某房间,商谈调动工作的具体事宜。年轻的丁娟听后非常高兴,不假思索立即前往。丁娟做梦也没有想到:王某的魔掌开始向她伸开了。就在这间房子里,比丁娟大28周岁的王某将丁娟强奸了。面对因惊恐而蜷缩一团的丁娟,王某先是顿足捶胸,老泪纵横,大骂自己不是人,接着又软硬兼施,告诉丁娟:为了保持丁娟的名声,也为了顾全王某的影响,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否则,丁娟的工作就没有了。最后,王某举手承诺:保证将丁娟的工作安排妥当,并愿意对丁娟一辈子负责。年轻而可悲的丁娟想到事已至此,别无他法,流着泪点头了。事后王某将丁娟调动了工作,只是一直没有解决编制的问题。后来,丁娟这个柔弱的羔羊便任由王某蹂躏了五年,渐渐地,竟然对王某产生了依恋的感情。直到2004年,王某又有了新的女人,王某到丁娟的办公室给丁娟送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要补偿丁娟,丁娟幽幽地说:你给我一百万,也赔偿不了我。2005年,在他人的撮合下,丁娟嫁给了一个小伙子。王某给丁娟的银行卡里打了两万元人民币。很快,丁娟的丈夫知道了丁娟与王某曾经的关系,丁娟的丈夫觉得自己被骗了,在人前抬不起头,于是将愤怒的拳头砸向丁娟。丁娟为了向丈夫表明心迹,将王某打在她银行卡里的两万元取出,当着丈夫的面烧了。但是,这个带着阴影的婚姻仅仅走过了两个春秋,便以离婚宣告结束了。 悲愤而又绝望的丁娟,走投无路,抱着女儿回到了父母的家中,想到自己悲惨的命运,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王某,想到王某曾经的承诺。于是,丁娟找到了王某,诉说了自己被丈夫抛弃的经过,要求王某兑现当初的承诺,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王某答应买房,给丁娟找一个安身之所。但是,接着,丁娟便莫名其妙的接到一些恐吓电话和骚扰电话。丁娟给王某打电话,但王某再也不接电话了。丁娟于是给王某发短信:要求王某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否则,就会将王某当年如何强奸的丑事抖露出来。后来丁娟再次找王某时,王某指使公司的保安人员将丁娟殴打并赶出了公司大门。丁娟的父母闻讯,赶来质问王某,于是,争执又一次升温,丁娟和父母又一次被保安殴打、赶出来,看着父母被打,绝望的丁娟拿出电话拨通了110,与此同时,王某也向公安机关报警了。 公安机关通过讯问:认为本案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于是对丁娟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会见丁娟的过程中,我们得知:丁娟在看守所因为想不开,曾经自杀过,后来在看守所民警的协助下,医生在丁娟的肚子里取出来一根缝衣铁针,这根针在丁娟的身体里呆了十几天才发现,丁娟的命得救了。再次见到丁娟时,她向我们律师保证:一定听从我们的劝告,珍惜生命,不再做对不起父母和亲人的事。 本案不久将要开庭审理。 律师评说:鲁迅先生对其笔下的主人翁们曾经说过一句话:怒其不争,哀其不幸。当年软弱的丁娟不该相信鳄鱼的眼泪!! 本律师接受丁娟的亲属的委托,作为丁娟的辩护人,感受颇深。丁娟的父亲和母亲始终不能够理解,反复质问:难道法律就这样不公平?明明女儿丁娟是被王某强奸了,是被害人,为什么丁娟反而成了被告人了?而王某至今却逍遥法外? 其实,困扰丁娟及其父母的问题中: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与丁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丁娟涉嫌敲诈勒索案中混为一谈。本案虽然没有超过法定的十五年的最高追诉时效,但因强奸罪证据的特殊性,事隔十一年之久,时过境迁,综合本案的情况看,已经很难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了。 强奸罪和通奸行为是不同的。通奸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是犯罪。法律对先强奸后通奸行为的处理,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被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取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女方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如果男方利用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胁迫女方不得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虽然有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但是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虽然说十一年前丁娟是一个被害人的身份,但事后没有报案,不但错过了取证时机,而且以后保持缄默,默认与王某之间的五年的两性关系,这种行为是不再受法律保护的。丁娟离婚后,以如果不给钱将抖露王某强奸的丑事为要挟的短信,更是不可取的。为此,丁娟将可能因此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性维权一定要及时。及时取证,及时报案,及时求助。自尊、自重、自信、自强、自立。正确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保护妇女身心的健康,增强女性朋友的法律知识,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深深地感到:向妇女朋友们普法是我们的责任!作为一名律师,我愿意发出更加响亮的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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