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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阴阳合同逃税 卖家却称怕担责任不交房构成违约

其他2013-08-26|人阅读

购房签阴阳合同逃税 卖家却称怕担责任不交房构成违约

2013年07月04日08:44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我要评论(0) 字号:T|T

95万元的成交价,33万元的网签价,税款“省”了一大截,房子过户了,卖家却担心税务部门找上门追究责任,拒绝交房,买家则几度“逼房”,无果而终,双方诉至法院,时隔一年多,至今纷未定争未止,双方都伤透了脑筋。日前,卖家钟女士找到记者,一诉“苦衷”。

案件回顾

房屋买卖签“阴阳合同”交易完成后卖方却反悔

2011年8月17日,海珠区的钟女士姐妹与郑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改房以95万元价格卖给郑先生,双方约定交易税费全部由郑先生支付。2011年9月2日,双方签订递件手续,网签价格约定为33万余元,并约定房产交付使用的时间确定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支付相关款项后,房管部门于2011年9月为郑先生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经多次付款,同年12月19日,郑先生将尾款7万元划入卖家账户。但就在当月月底,郑先生要求收房时,却遭到了拒绝,双方发生冲突,一度报警处理。

一个担心“被逃税”而拒绝交房,一个给了房款却拿不到房。2011年12月30日,钟女士姐妹和郑先生互成被告,诉至海珠区法院。钟女士姐妹要求郑先生支付不按实际价格缴纳税费导致的违约金95000元,郑先生则要求钟女士姐妹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000元。

钟女士称,当初将网签价格约定为33万元,有些仓促大意,后来她们担心税务部门将来会追究责任,于是要求郑先生补缴相关税额。但郑先生称,出于成本考虑,经双方协商同意,才将网签价格约定在33万元,之后他也依约定缴纳了相关税费。

法院判决:是否逃税不属受理范围 合同有效卖方交房赔钱

一审海珠区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而钟女士主张郑先生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查处,不属于法院调查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而针对郑先生主张交房的请求,一审法院依照给付记录,认定房款未付清,卖家并未违约,对郑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是否已付清房款问题,二审广州(楼盘)市中院对此予以更正。由于该房是房改房,需补缴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住房基金款63356.64元(以33万为基数),双方早前约定各付一半。但在2011年9月13日的实际履行中,这笔款项全部由郑先生支付,争议焦点在于该笔款项的一半也即31678.32元能否抵充房款。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钟女士对此不予确认,郑先生又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因此认定房款未付清。

广州市中院认为,支付这笔住房基金款当天,郑先生还支付了房款268321.68元,两者之和为30万元,除去尾款7万元,郑先生截至当日已支付的款项正好是88万元,于是对一审认定予以纠正,认定房款已付清。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是否偷逃税款,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而钟女士姐妹未如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判决其交付房屋,并支付以95万元为本金的,从2011年12月19日起算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为违约金。

对此,钟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她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针对偷逃税款一事,她已向税务部门举报,并获得处理。她称,二审宣判后,涉案房屋已交付给了郑先生。但对于赔偿违约金的判决,她表示不满,认为存在双重标准。“他交税和给市房改办的基金款是以33万为基数,法院不予处理,罚我的违约金,却又以95万为基数”。

材料显示,钟女士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于今年3月作出裁定,指令广州市中院再审此案。由于原判决已生效,钟女士还有违约金未支付,海珠区法院于今年6月查封了钟女士另一处房产。但钟女士认为,违约金总共10来万元,查封的房产却价值百万元,不对等。目前,该案再审还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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