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田贵喜因无钱便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念头,并于当天中午用虚假身份在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周记通讯营业厅开户办理了一张联通电话卡为绑架准备。
2011年3月17日7时30分,被告人田贵喜在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铃木摩托车专卖店门前看见独自走路上学的被害人李某(系小学二年级学生),便上前搂住被害人李某,并用语言威胁将被害人李某带走。随后,被告人田贵喜将被害人李某带至荔城镇金雷桥底索要其家长电话,并打电话要求被害人李某家人拿一万元钱做赎金,威胁其不要报警否则就撕票。期间,被告人田贵喜还将被害人李某带至荔浦县青山镇永镇村双堆(地名)。
当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的母亲闭某某应被告人的要求筹好一万元钱赎金,并在荔城镇荔塔路一号圆盘旁边将赎金交给被告人田贵喜。被告人田贵喜收到赎金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将被害人李某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贵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