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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安信律师
马安信律师
广东-清远
主办律师

货款(加工费)纠纷小常识

债权债务2011-02-26|人阅读
企业追讨货款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鱼龙混杂,不讲诚信、恶意违约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老板,因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拖欠货款、欠债不还已成为制约和干扰企业正常运行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市场主体从以下几个环节做好风险防范:
一、合作前仔细调查合作对象是否依法注册、是否正在经营,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的经营地址是否有变化、其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如何、法定代表人身份等。 企业需要搜集交易对方工商登记、财产状况、有无涉及诉讼、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股东情况等资料并建档保存,同时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过往资料也要建档保存。
二、保管好送货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送货单、函件、邮寄凭证等。这些是证明我方履约的重要证据,要注意掌握这些证据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买方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送货单等单据,由于一般只是对方员工签名,这存在很大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原则上确定发出去的货物一定要经过签收,如果买方不签收,卖方可以拒绝交付货物;2、具体的签收方式上,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的签收人员,也可以由买方另行指定签收人员;3、如果交货时真正的签收人不是合同指定的人员,卖方有理由要求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卖方可以拒绝交货;4、要定期对账并盖章确认。
同时也要保留好对账单、付款申请书、欠条、还款计划书等确认对方货款的重要证据。不要在买方付款之前将关键的交易单据原件交给对方,无论是出于交易习惯或其他原因,否则对方一旦赖账,手上将无权利主张之凭证。如果买方要求付款之前事先给发票的,要特别注明给付发票不视为付款。如果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收款的,最好不要再另行向对方开具收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为付款两次,建议在收据中中注明是针对哪笔转账开具的。 注意交易的主体,我们所指的主体是指采购单、送货单上面显示的交易主体,有一些采购方(买方)名称与盖章的公司名称不对的,则应以盖章的公司为交易主体,要注意所盖的是公章、财务章还是业务章或者合同章,这对交易文件的效力都有着实质性的影响。
交易过程中合同需要变更的,一定要求签订书面的文件,以免因合同变更证据不足而造成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送货的,一定要注意及时要求收货单位出具确认函或在对帐单中详细记录。 对于传真件在诉讼中的效力,由于传真件很难识别是否原件,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使用传真件作为交易的凭证时要谨慎,一定要取得对方签章的原件方可。 三、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种,一种是以物作为担保,譬如房子、机器、车辆等,另外一种是以人作为担保,如可以,可直接要求买方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在送货单/收货单、对帐单上亲笔签署连带保证条款让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法律,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内,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张债权以使自己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主张债权的方式具体有委托律师发函追索债务、要求买方向卖方发出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对帐单等。 五、谨慎向对方出具书面资料,防止陷入对方事先设置的陷阱而被其利用,与对方的往来函件最好经过律师事先审查。 六、完善应收帐款日常管理制度。对不同的账款采用不同的清收方法,最好请专业人员及早介入,从法律等多方面对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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