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广伟律师
孙广伟律师
山西-临汾
主办律师

谨慎对待权利 认真对待权力

其它2008-12-15|人阅读

谨慎对待权利 认真对待权力___从当事人对法官的期望谈起

孙广伟

“法的生命,不在于理论而在于实践”,这是霍姆斯先生的一句话。从一个有限的角度理解这句话,我们说,诉讼活动就是法律最重要的实践。如今,走上法庭的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从大量的诉讼案件中,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当然地参加许多案件的诉讼活动,深深体会出权利维护之艰、法律实施之难、法官要求之高及素质亟待提高之迫切。

一、当事人对权利的期待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自然而正当的。西方的正义女神眼睛上蒙着黑布,目的就是保持独立的判断,实现公正的裁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当事人和法官来讲,一起具体的案件,并不仅仅涉及的只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目前,尽管在实体法中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权利,而仅根据法典的记载,权利仅仅是简单的约束,若缺少主体的努力,权利只能成为空虚的东西。人们每天都在强烈主张权利,但权利不会自然地受到尊重,必须依据法律来维护。如果缺乏这样的斗争意识,期待法律维护是不可能的。在个案的诉讼中,当事人要争取权利,也需要顽强不息的“斗争”。首先,当事人要寻找能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技术人员。法律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是社会科学中技术成分最高的职业,因为法律是控制和调整社会的,是最重要的社会技术,而律师是法律技术人员,律师工作的突出特征在于其技术性。有人说“正义的实现是从律师开始的”。如果欠缺了法律服务,权利就会成为空洞的东西,社会正义也将不复存在,进而导致民主社会的破灭。在法庭上律师的工作并不是仅仅弥补当事人缺少的专业能力,正如卡拉曼德先生指出的那样,律师是在填补当事人间的差距,以便能在平等位置上进行论争,从而取得人们对正义机制的信赖。在社会大舞台上,通过对权利的论争,从中可以发现事实。基于准确信息的敏锐判断将会给市民诉讼进程注入新的活力。在这点上律师的作用是他人难以取代的。其次,当事人个人观念的转变和角度互换,也对权利的维护有着作用。在西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它唤醒了自由权利的观念,普及了民主法制意识,弘扬了法治精神……。而我们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屈死不打官司”,打官司也是没有办法的选择。这样,在诉讼中主观上不主动积极,客观上得过且过。但一旦败诉便怨天尤人,将情绪散发到律师的“不尽心”、怪罪于法官的“徇私枉法”、甚至进而上升到社会制度的“弊端”。作为当事人很少有从自身出发来寻找败诉的原因。在诉讼案件中,好多当事人都抱着“不蒸馒头蒸口气”的心态进行诉讼活动,其结果必然是耗时费力,却不一定能达到目的。所以,当事人角色的互换或称换位思考,对化解矛盾,实质解决纠纷争议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法律实施在诉讼中表现出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法律难行之源,有学者将它归结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立法方面的表现是:一是立法违背科学,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二是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中存在大量的相互矛盾、抵触、冲突的情况。而通过诉讼反映出法律实施的困难,可以归结,在于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准和其他有关素质的影响。关于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其他素质,在后面还要谈及,在此,只谈一下法院领导体制问题。在现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我们强调“公正与效率”。主张司法独立。但现在法院在人财物上,都不能脱离于当地政府而存在,司法受着行政的无形干预与影响。在法院内部,传统的行政领导模式,许多同志还情有独钟。一个办案的审判人员之上,有分管付庭长、庭长、分管付院长、院长。本来业务不是由领导说了算,但人们的思想上还是愿意听领导的,甚至有一些审判人员动不动就找领导汇报,要求领导明示或指示。再者,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建制,审判案件的不能作出判决,而从来没有参加庭审的却作了法官。这显然与审判理论相违背。是司法难以真正公平的一个原因。还有就是主要领导不懂法,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党的任免,导致一些不懂法律的人而进入法律人集团。对此,我们认为,领导人最好是要懂法,而事实上不可能都懂法,面对这样的矛盾,比较好的办法是希冀并非内行的领导人物,能够有实现法律的志向,能够是明智的政治人。还有就是僵化的诉讼机制导致诉讼效率过低。随着案件的增多,法院应接不暇、甚至手忙脚乱。为了审理比较多的诉讼案件,又为了正当程序的的合法化,出现了“诉讼延迟”现象。诉讼延迟意味着有可能出现“迟来的正义”。所以,在司法改革中,必须善于发现问题,并善于借鉴先进的诉讼模式,吸收符合我们实际的有益成分。同时又要主义任意审判,不遵守法律。因为,法庭活动受诉讼程序法的严格制约,法官、律师也必须在法律的规定的框架内从事法律活动。诉讼法的宗旨是正确、公平、迅速、廉价,因而经常在一个极限空间内“制造”出一个理想的程序模式,这样的程序形式如果容许随意变更的话,势必出现践踏法之理想的危险。

三、法官素质亟待提高。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2002年以来,最高院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任务,将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从这些规定和最高院的措施,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名法官,其素质要求是非常之高,但事实上,目前法官普遍素质偏低,除了社会发展的历史原因之外,还有不容忽视的就是法官本身的本质原因。素质偏低主要指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两个方面。法律实际生活的主要角色首先是法律人,法律人的质量在不小的程度上代表着法律实际生活的质量,因而直接关乎法的实行状况。所以法律人的培养教育,尤其是法律职业的建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就法律职业的建立而言,建立一套同其他职业相区别的法律职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律职业更需要有自己的职业制度,而且是更严格的制度。因为法律职业者是社会正义的护卫者,是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控制者。如果他们没有严格的职业制度而腐化堕落,往往比其他形式的腐化堕落现象更为可怕,更为糟糕。这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破坏了”。我国目前所举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可以说就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开始建立的第一步。但法律人的教育相对比较混乱,形式多样化,容易出现法律人对相同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为司法不同留下借口。对法官的要求,执法时不能总与当事人沟通,为了公平、公开、公正的需要,必须割断法官与当事人的联系。但具体到现实中,法院同志主动寻找案件,主动上门服务,丧失了其司法被动性的特征。比如,为我们银行进行所谓的清欠活动,就是这样。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种职业。但大部分法官认为法院审判工作是一种权力。传统论点也是这样,即法院是国家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国家统治的机器。但随着社会进步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社会利益的调节作用,更作为社会调节器的重要职能。所以,法官应有社会责任感,而不是权力支配欲。法官没有认识清楚自身的地位和责任,没有理解自己权力的性质,所以,凭借权力谋取个人利益也就在想像之中了。滥用权力,也是法官容易所犯的一个通病。权力被赋予,同时也有规则被赋予。但法官只看到了权力的身影,而无视规则的要求。“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但法官的惩戒制度、处罚、任免、错案追究并不完善。或者有这方面的规定而落实贯彻的并不好。总之,诉讼是法律最重要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最重要的不能缺少的是法官和当事人。当事人为维护权利,就必须谨慎对待权利。法官要运用权力处理案件,最大程度地张扬法律的生命,就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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