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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伟律师
孙广伟律师
山西-临汾
主办律师

也说“诉讼时效”

诉讼2008-12-15|人阅读
也说“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其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不少学者认为:“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也有学者认为:“消灭时效者,请求权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之谓也。” 还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为产生请求义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是,债权请求权中,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例外地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如基于储蓄关系产生的请求权。由于这类请求权不存在固定履行期限问题,无法确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因而债权人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1、依《德国民法典》规定,德国民法是认可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不过,该法典同时规定了对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总结而言,在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2、《日本民法典》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从法条本身来看,物权请求权似乎应适用于诉讼时效,但是,日本判例及通说均认为所有权以对于标的物之圆满支配为内容,具有恢复所有权圆满状态作用之物上请求权,在所有权存续期间,不断的滋生,应不因时效而消灭 。 3、瑞士《瑞士债务法》,消灭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而所有权之诉权,依判例及解释,均认为不因时效而消灭。 4、我国台湾地区。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由于占有而产生的请求权,,因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对于物权请求权,依该法第125条“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应有适用的余地。在司法实践中,台湾“最高法院”也采这种肯定说,不区别其为不动产或动产,也不论不动产是否登记,均可适用。不过到了1965年6月16日,“大法官会议”释字第107号解释则认为:“以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之回复请求权,无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1980年7月18日,“大法官会议”在其第164号解释中更进一步认为,“以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不在本院释字第107号解释范围内,但依其性质,亦无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在台湾民法学界,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反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者有不少。 5、我国澳门地区。《澳门民法典》第291条第一款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非为不可处分之权利或法律并无表明免受时效约束之权利 。但在1237条排除了请求返还所有物的诉权,该条为:“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权,不因时间之经过而罹于时效,但对因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权利并不构成影响。”但对于占有,该法典1207条第一款规定了时效期间,为:“保持或回复占有之诉不在发生妨害或侵夺事实后一年内提出者,有关诉权即告失效。” 我国大陆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其理由大致有: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同其命运,不可分离。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会造成一个无法恢复圆满支配状态的所谓“变态”物权,与物权支配权的本质矛盾,使其变得名不副实。此种情况下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毫无意义。2、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应分别而论,分别适用,前者适用于取得时效,后者则适用于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如果适用于诉讼时效,那么时效完成后,占有人占有财产的归属成为问题,即使规定了取得时效,由于它不可能与诉讼时效完全衔接一致,无法避免权利名不副实状态的出现。 笔者认为,以上论述对于动产和未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1、 针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会使物权支配权变得名不副实,成为“变态”物权。笔者认为:债权请求权作为债权的主要内容,其因时效而消灭后,债权也会变得名不副实,成为所谓的“变态”债权。然而为何学者对此均无一例外的表示认可,没有提出过任何疑问?其实,权利本身是否异于其原始状态成为所谓的“变态”权利,并不能作为对其进行否定的关键理由,而是要看法律有无必要依据相关利益状态,对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维护法律利益平和。动产及未登记不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违悖此一功能(详细论述请见下文),相反,其客观上还可以起到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轻债务人举证困难及法院负担等积极作用。2、针对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尽管债权请求权一直没有争议的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但诉讼时效并非是一项专属于债权请求权的制度。对于物权请求权,尽管关于其性质的定位存有分歧,但并不因此妨碍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同时,在满足法定条件之后,物权也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二者并非不能共存。3、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实质上仍担心的是失去物权请求权的物权,在取得时效期间届满前,会处于名不副实的状态。正如前文所言,这种状态正是法律对相关利益关系调整后的自然结果,这种结果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没有任何担心的必要。 不过,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与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权利,其适用诉讼时效后,会产生比后者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有必要特别分析。由于我国民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没有采取债权意思主义说,债权形成之后,债权人并没有权利直接支配标的物,这样在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之时,物的权利状态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变动。而物权则有所不同。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后,物权人对物的权利本体并没有丧失,尽管此时物权人无法行使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这种情况下,围绕该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会因此而混乱?物的效用是否因此而无法有效发挥?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与物权人交易的第三人此时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因为物权人并不占有动产和未登记不动产,不会产生对该物享有权利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对占有人而言,尽管此时他对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由于其享有对物权人的永久抗辩,因此不用担心物权人的返还物的请求;而且在取得时效制度下,占有人如果依照法定条件占有该物,那么很有可能因此而取得该物的权利,物的效用在这些制度的激励下得以有效发挥。如果占有人欲对物进行法律处分,将物转让或者设定他物权等,则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即第三人善意时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否则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须物权人追认方可有效。此外,如果占有人或第三人对物进行侵害或使物处于危险状态,物权人能否提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物权人丧失的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而其本体权利依然存在,物权人自然可以行使对自己之物的其余权利。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占有人得永久抗辩物权人,此时物权人保有如此权利还有何意义?笔者认为:其一,物权人的受领权不会因时效而消灭,物权人有未来任何时间接受占有人返还的期待利益;这与债权人在其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后,仍可受领债务人给付是一样的道理。其二,物权人返还物的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便自然恢复。综上,笔者认为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之物权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后,并不会破坏法律利益的平和,不会对物的效用发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会因此使物权人的权利变得毫无意义;相反可以起到制裁权利上“睡眠者”,保护债务人,减轻法院负担等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来讲,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便没有任何的公信力,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此时也没有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相反,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第三人若以此为信赖,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因此都到了威胁。因此,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不应该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至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债务人举证困难以及减轻法院负担等,在笔者看来只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客观功能,而不能抵抗“维护法律利益平和”这一核心功能的决定性作用。 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此理由,有的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债务人给付迟延的行为也是一种持续性侵害行为,为何法律规定此时债权请求权仍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因此而肯定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因时效而消灭。其理由除了上述所言,对于物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有益外,笔者还认为,此时侵害人没有保护的必要。物权人纵然不对侵害行为行使请求权,也不会涉及他人以及社会利益的保护问题;相反,侵害人却存在严重的违法性,为法律所不容。尽管债务人迟延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这种违法更多体现的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利益的破坏,法律此时没有必要完全否定。 关于占有。由于动产和未登记不动产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而单纯的占有不存在登记的问题,举重以明轻,占有自然也得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以上对诉讼时效客体的论述,对于所有权和他物权均有适用的余地。关于他物权,一般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无论地上权、用益权还是典权,只要其未登记,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均丧失其返还请求权。但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受影响,仍按上述规则处理。有问题的是地役权。地役权尽管以他人土地为客体,但很多情形下并不以占有该土地为要件,自然也就不产生返还占有的问题;在某些需要占有他人土地的情形中,如通行地役权中因在他人土地上修筑公路而占有他人土地,可依照上述对不动产的规则处理。担保物权中,对于抵押权,权利人因为不占有标的物,其物权返还请求权便无从谈起。对于留置权,由于其以占有为存续要件,故权利人丧失占有便不得以留置权人名义要求返还,而只能依据占有规则处理,此时同样应受时效的限制。对于质权,可依据上述关于动产的规则处理。同样,在这些情况下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受影响,而只受自身时效期间的限制。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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