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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利鹏律师
那利鹏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代理词

仲裁2013-05-30|人阅读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通过仲裁庭审理,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一、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赔偿金给原告。1、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规章制度,原告不清楚,原告未参加过相关培训,也未见到公告的规章制度。2、原告的行为未达到被告“规章制度”3-5-1-3解除合同的程度,原告没有半年内记过三次,也未对他人施加暴力,也未不服从管理,只是工作中发生了口角等。因此,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二、被告应支付计算不足的加班费给原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另外,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那么计算加班工资可以不将奖金、津贴、补贴等计算为加班工资基数内,但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此约定,所以,被告应将能力/岗位补助计算入加班工资基数内,且按两年时间来计算。代理人: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那利鹏 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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