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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高律师
周泽高律师
江西-南昌
主任律师

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村委会是否有权剥夺其原享有的权利

婚姻家庭2022-10-31|人阅读

2022年10月30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综上,所以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村委会不能剥夺其原享有的相应的权利,如:征地拆迁分配----

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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