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肖翠平刑辩团队律师
肖翠平刑辩团队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减刑假释:调整适用范围完善提请程序

其他2017-02-15|人阅读

来源:检察日报

朱世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提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等要求。笔者认为,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对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一是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减刑被普遍适用甚至滥用、重刑犯多减而轻刑犯少减甚至不减、有损刑事裁判的相对稳定,是当前适用减刑制度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看,众多其他国家在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中适用更多的是假释。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从监狱到社区)和执行方式(从剥夺自由到限制自由)的变更,不仅符合刑罚执行个别化、经济化等目的,而且有利于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和稳定,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减刑虽然也符合刑罚执行的目的,但它改变了原判刑罚,不利于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和稳定。这应当是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参考。从公平正义角度看,社会危害性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短刑犯无法得到或者很少得到减刑,而社会危害性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重刑犯能获得多次减刑,这种“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做法尽管很少,却有违公平要求。因此,减刑的功能应当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减刑应当主要适用于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一般立功少减,重大立功多减。

二是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假释的功能定位应当是对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的奖励。由于假释只是对原判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变更,并不改变原判刑罚的内容,且罪犯假释后尚需在假释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具有事后的约束性和可撤销性。显然,就一般情况而言,假释要比减刑更有利于维护原判权威,更有利于预防再犯罪,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从可行性看,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队伍不断壮大、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断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完全有能力对包括假释罪犯在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做好减少和预防脱管漏管、违法犯罪的相关工作。

三是完善罪犯服刑考核办法。在现行制度下,罪犯服刑计分考核在减刑、假释中起着基础性甚至决定性作用,没有相应的考核分值一般不可能得到减刑、假释。不过,加分项目的设置、分值的确定、对象的选择实践中有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基于前述,在限缩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后,罪犯计分考核主要适用于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遵守监规纪律、是否有悔改表现以及提前释放后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只对罪犯违反法律和监规纪律的行为作出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并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受过处罚、处罚次数、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犯新罪、发现漏罪等情况认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而认定是否符合假释条件。

四是完善减刑、假释提请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法院裁定。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同步监督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检察监督缺乏刚性,起不到应有的实质性制约作用。笔者认为,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视角来看,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有两个关键:其一,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提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审查决定权。对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裁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可以作出不予提请减刑、假释的决定;符合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作出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决定。当然,为加强相互制约,可赋予刑罚执行机关对不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提请减刑、假释决定的复议、复核权。其二,刑罚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移送减刑、假释所依据的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而不能只移送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可有效地对刑罚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起
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摘要】作为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对刑事侦查程序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规范侦查权在有序的法治轨道上运
#其他
人看过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起
认定干股贿赂犯罪数额应关注行为实质效果
作者:唐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
#其他
人看过
认定干股贿赂犯罪数额应关注行为实质效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属性、样态与规制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类证据,2012年修法改为八类,“情况说明”皆不在其列。但是,情况说明之证据能力已
#其他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属性、样态与规制
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审查现状检视及制度构建
来源:《人民检察》2015年第17期(总第702期)起诉必要性的价值在于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形,实行区别对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对案件“诉与不诉”的裁
#其他
人看过
公诉案件起诉必要性审查现状检视及制度构建
刑民对话视野下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的认定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民交错;财产犯罪;数额计算内容提要: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是处理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认
#其他
人看过
刑民对话视野下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的认定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
来源:《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其他
人看过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