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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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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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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

损害赔偿2009-07-26|人阅读

陈 述 书 陈述人:郭XX,女,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阳信 县水落坡乡侯XX村 2008年1月2日,陈述人到XX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附院为陈述人作了彩超检查,检查提示陈述人病情为胆囊结石。当日,XX附院在再没有进行任何确诊检查的情形下,便确诊陈述人为胆囊结石,并且在其后的几天至到1月7日作手术前,也没有给陈述人作任何治疗行为。期间,陈述人曾多次向大夫提出自己的疼痛症状很轻,能否不做手术?但XX附院大夫也没有对陈述人做进一步检查。在陈述人家人询问大夫陈述人病情时,附院大夫说陈述人的结石已经很大,并且非常危险。陈述人不得已才同意的手术治疗。手术中,附院大夫将陈述人的整个胆囊切除,并交给陈述人家人送到病理科化验,陈述人家人拿到整个胆囊后,几个人都触摸了陈述人的胆囊,但没有触到任何石头样的结石,于是,陈述人家人找到手术大夫询问,而手术大夫却谎称结石已经流了。 陈述人认为自己入院时的临床病情表现:无发热、寒战,无腹泻,皮肤不黄等不是胆囊结石病状,并且说明陈述人的病情也非危急情形。XX附院没有对陈述人进行系统会诊,就确诊陈述人为胆囊结石,并在告知陈述人病情时,扩大危险程度,使陈述人违背本意同意手术。致使陈述人失去了保守治疗的机会,使整个胆囊被切除,而病理检查却是慢性胆囊炎,并非附院大夫所说病情和严重程度。自手术后,陈述人感到刀口内部一直疼痛,造成陈述人不能长时间站立,更不能参加任何劳动,从而使陈述人失去了自立生活的能力。 陈述人作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应该享有知情权。在陈述人家人向XX附院手术大夫询问陈述的结石状况时,手术大夫却提供不出陈述人的结石,却欺骗陈述人家人称结石已经流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XX附院不能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对陈述人的诊治过程不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说明其诊疗行为有过错,并造成了陈述人现在的损害后果。 作为患者,不懂医学。以上几点陈述意见,望各位专家能充分考虑,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谢谢各位专家! 陈述人:郭XX20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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