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在《沂蒙晚报》对有关房产问题的解答

诉讼2011-11-30|人阅读
本报10月10日讯 (记者李璐) “我在临西十二路与解放路交会处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买的时候售楼人员承诺3月份交房,到如今一拖再拖,房子钥匙还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 10日,市民石先生等多位市民来电反映,他们购买的幸福家园小区房子迟迟不交房。

石先生说,他买的这一套商品房交房时间从3月推迟到了10月10日,等10日,大家到小区一看,小区还在施工。“说好的交房时间一拖再拖,真是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打电话问售楼人员,得到的答复是10月底前交房。真不知道这次是真是假。”另一位购买房子的市民王先生气愤地说。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幸福家园小区售楼前台的王女士,她表示,前一段时间公司资金紧张,导致施工进度变慢,从而延误了交房时间。现在资金已经到位,小区里的所有楼房只剩下门和玻璃正在安装当中,10月底之前一定可以交房。“交房时间延误给客户带来了损失,客户在拿房子钥匙的时候应该会得到一定补偿,只是补偿标准公司还没下通知,具体我也不是很清楚。”王女士说。

那么,石先生等购房市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记者就此咨询了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律师,他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购房时的合同目的,可以依法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在行使解除权以前,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催告开发商,并应给其三个月的宽展期。

当然,如果石先生等市民认为该楼盘值得期待,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且并不影响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迟延交房给他们所造成的损失。至于损失的数额,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未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王勇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勇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