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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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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
主任律师

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其它2020-11-13|人阅读

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毛卓良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和从业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大中型企业为防范法律风险,依法经营已成为必然的选择,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已成普遍采用的方式。而受到经济、意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没有引起企业主和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视,有被边缘化的趋势。针对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旨在通过宣传引导、培训提升、改进服务方式、加强政府投入等方式,促进小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使小微企业得以健康成长。

【关键词】小微企业 法律服务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引言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税收概念上的小微企业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近年来,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以浙江省为例,小微企业从2014年初的80.67万家,增加到了2016年末的139.7万家,三年累计新增小微企业66.13万家,净增59.03万家,平均每年新设22.04万家,年增长率超过20%,但小微企业在极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的是快速的倒闭。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一般平均寿命只有三年,一旦有法律风险发生便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而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服务的缺失和薄弱。目前,大中型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相对稳定,但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现状不尽人意,发展并不理想。虽然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法律服务市场看似一片繁荣,但实际上单个小微企业本身经济能力有限,所涉法律服务需求又具有散乱多杂、对价偏低、不稳定性等特征,致使小微企业已经很难成为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笔者结合近年来对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对当前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分析,发现产生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与法律服务人员缺乏有效的沟通

企业最关心的是利润和效益的问题。小微企业主一心忙于生产,大部分企业如不发生涉法纠纷,很少主动与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即使法律服务人员深入企业交流沟通,企业也不积极配合,致使部分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律师因吃了几次闭门羹后再不想主动与企业交流沟通,这就造成了一种恶性的循环。一方面是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风险防范功能和实效性无从认识或者是认知不足,而另一方面法律服务人员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与需求无法了解或了解不够。一旦企业发生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人员难免会纸上谈兵,提供的方案缺乏针对性,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使法律服务工作的效果难被信任。

(二)对法律服务缺乏了解,不打“官司”不请法律服务人员

小微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小、管理模式单一且松散,特别是一些微型企业,管理者与生产者存在混同的现象,一人多岗,管理方式简单,不考虑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基本没有主动寻找法律服务的想法,对法律服务的作用、价值缺乏了解与认同。同时,一些企业主对法律服务还停留在传统的“打官司”上,认为法律服务就是打“官司”用的,企业没有“官司”就不需要法律服务。还有些企业打“官司”宁找“关系”也不请法律服务人员,根本没有认识到法律服务对企业日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的潜在作用。

(三)小微企业法律服务被边缘化

小微企业要健康成长,就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对法律服务人员提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缺乏认知,沟通难度大,且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施行。资深的法律服务人员因业务繁忙,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无法投入很多时间,而年轻的法律服务人员想去做,却又受限于能力、经验、认知度以及经济实力等因素,效果不理想,往住无功而返。原来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在经济发展中趋向于边缘化。

(四)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技能准备不足,单一的法律知识无法适应企业的需求

随着小微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成长型的小微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认知相对较高,但企业主希望法律服务人员具备管理、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知识,法律服务人员单一的法律知识已不能适应其需求。因为这些企业往往涉及投资、融资、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性程度较高的服务需求,对法律服务的职业技能与经验有更高要求,而目前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上述业务知识和服务企业的实际经验,其职业素养不能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对促成企业交易反而起到了一些反向作用,导致了社会上对法律服务人员的一些错误认识,认为法律服务人员只知法律,其他的不懂,提供的意见不切合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五)公益法律服务对企业成效欠佳

随着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虽然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之一,也是法律服务人员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法律服务机构毕竟不是政府机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从当事人处取得对价而提供服务的市场行为,让法律服务机构长期的为小微企业提供无偿的公益法律服务,可想而知,其结果是收效甚微。

二、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企业对法律服务的内容不清

笔者发现,小微企业主对法律服务的内容不清楚,对法律服务人员对企业到底能做哪些服务,能起到什么作用,会带来什么益处等不清楚,更不了解专业律师提供的诸如规范公司治理、投融资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非诉法律服务。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特别是有决策权的企业高管人员中能够认知法律服务作用的人也微乎其微。认识上的模糊,投入回报的担忧,使一些小微企业将法律服务机构能提供的法律服务挡在门外。同时,一些法律服务人员不尽心尽责以及黑律师、黑顾问现象的存在,加剧了企业对法律服务的一种迷茫。

(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作用不明

小微企业要健康成长,就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但是小微企业又往往忽视依法经营管理,当碰到法律问题时一路坎坷,有的小微企业侥幸生存下来,有的小微企业却被一些本可以防范避免的法律问题拖垮,一蹶不振,甚至破产倒闭。笔者发现,小微企业对法律服务的作用并不了解,甚至于还有一些偏执,主要表现在:

1.小微企业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在生产经营中,由此对法律服务等相关专业资讯的了解缺乏应有的关注,往往道听途说,认为法律服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可有可无,作用不大。

2.由于疏于了解,加之理解上的偏差,使得众多小微企业在纠纷发生时才想到找法律服务机构出面解决,聘请法律服务人员的原始动因是“出了事”找法律服务人员把这件事情摆平,但由于纠纷本身未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存在违法性,结果花了钱“官司”还是输了,使其有了“法律服务无用”的观点。

3.小微企业中少数企业主也知道法律服务能够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全程涉法服务,但法律服务市场也存在鱼目混珠的情况,企业主难以识别合格的法律服务人员,结果花了钱反而起了反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也导致了对企业整体性法律服务作用认识的偏差。

(三)企业对聘请的法律服务人员不够信任

笔者注意到,由于个别法律服务人员违背执业操守,使个人、企业主对法律服务人员产生信任危机。而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论是以何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商业秘密都会有所涉及,这使企业在与法律服务人员的合作中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服务是为企业提供所需服务的,为企业解决问题的前提是了解企业问题所在,需要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有效地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企业对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信任,企业在与法律服务人员合作时有所保留,提供信息不全面,甚至不真实,使法律服务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阻碍了法律服务人员作用的发挥,甚至于产生误解,导致常年法律服务关系终止。

(四)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性价比低

作为服务提供方,有相当一部分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只选择规上企业,除了追求高收益,也因为规上企业派生业务多,标的金额大,业务连续性好,长期服务专业性特色突出,而且规上企业管理相对规范,投入法律服务的时间不会增加很多,服务越是高端,服务对价也相对较高。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很大一部分是处理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等劳动争议纠纷,所花时间长且收益不高,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愿意从事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笔者注意到,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双方受趋利思想的影响,小微企业因限于其经济能力,企业主希望法律服务费越低越好,但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从当事人处取得对价的市场行为,法律服务费的高低会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由于收费高低的差异,导致了服务质量的差异,因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性价比太低,花费时间又较多,部分法律服机构对小微企业无所谓,原来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正逐步退出法律服务行业的视野。

三、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升小微企业依法经营能力,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减少法律风险,是小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为了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发展,笔者针对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了解法律服务人员,提高法律服务对企业重要作用的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总商会、基层商会、行业商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与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可充分利用会议、刊物、网站、微信等介绍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介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内容和作用,让企业经营管理层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与企业会计师、工程师、技术人员一样重要,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高管人才。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让企业主明白,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从其成立之日起一直到其解散终止,始终都处于法律的监控之下,企业因为决策、合同、违约、情绪、侥幸、不经意的疏忽触犯了法律,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因违法而破产倒闭,企业主一夜之间倾家荡产,甚至触犯刑法成阶下囚。不依法经营的企业其寿命是不能长久的,良好的法律服务是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可靠保证。

(二)积极培训,提升法律服务人员综合素养

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既要精通法律又需有管理、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知识的储备,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成长型的小微企业往往涉及投资、融资、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性程度较高的法律服务需求,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与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法律服务人员一方面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摒弃趋利性思想,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还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树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思想。

(三)改革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创新企业法律服务方式

所谓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即每一家小微企业自行聘请一位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因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性价比”低,企业不愿意花这“冤枉钱”,使很多法律服务人员不愿意在此耗费太多的精力。因此,在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应转换企业法律服务方式,笔者结合近年来对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构思以下法律服务方式:

1.商会+法律服务。当前我国商会蓬勃发展,总商会、基层商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设立,给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创造了条件,每一个商会特别是行业商会集聚起来的小微企业,都有着高度一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向集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在共性问题上提供普适性法律服务,对个性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实现服务成本、效率和品质上的完美融合。形式上,律师可以通过担任商会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机构可与总商会设立“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辐射至小微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知识宣讲、咨询会,探讨当前最易出现的法律问题,从而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2.互联网+法律服务。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未聘请法律顾问或者签订的法律服务方式简单,小微企业很难就每个法律问题均请法律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而现代科技尤其互联网的发展就为法律服务模式提供了新的平台。依托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在互联网上用专业化的全新模式提供给广大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以最低的运营成本实现法律服务向小微企业的纵深发展,这必将大大拓展对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法律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公众号、法律服务网站、微信群等不定期发布相关法律知识,小微企业也可通过该渠道反映线下的法律问题,从而得到专业的处理。法律服务机构更可以针对小微企业建立专门性的网站,集合法律资讯和资源,创建普适性的法律产品,即为普通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的服务,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零距离”免费地输送至小微企业,实现效益和成本的共赢。

3.政府补贴+公益法律服务。律师行业整体收入不高,要让执业律师长期无偿或低收费承担公共法律服务的义务,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地政府应将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列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根据企业需求,购买或通过补贴获取专业法律服务产品,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水平。各县市可选择几家小微企业作为法律服务标准化的试点企业,公开甄选自愿承担公益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对该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补贴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通过对样板企业的法律服务,以点带面,引导小微企业依法治企,诚信经营,创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品牌,并从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以此引导、提升企业依法律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法律服务形式多样,因企而异,何种法律服务方式才能使法律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的需求达到一个共同点,尚需实践和探讨。

(四) 政府有关部门应重视企业法律服务制度的建设,推动企业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落实

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调节的因素,更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只有将政府指导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才能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法律服务制度的建设,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增强企业法律服务意识,充分利用“无形的手”推动企业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落实。

五、结语

小微企业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前景广阔,法律服务人员为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本职所在和时代的要求。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健康发展既离不开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也离不开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性服务,更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引导,将三者的作用有机结合方能使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走上正常的轨道,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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