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建军律师
黄建军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消毒企业该不该因商业贿赂被罚

公司法2010-08-26|人阅读

最近,个旧市工商局对个旧餐饮企业、一次性餐具消毒企业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埋单的1/套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消毒企业只收0.7/套,另外0.3元归各餐厅及饭店。因此,个旧市工商局认为,餐厅向消费者收取1/套的一次性餐具,除了节约成本外,还获取0.3元的现金回扣,餐厅属于受贿方。一次性餐具消毒企业向餐厅给付现金回扣,诱导餐厅向顾客强制推销其产品,属于商业贿赂。

消毒企业餐饮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一时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律师支招: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比较现行的法律规定可知,合法折扣促销与商业贿赂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否明示并入账。如果消毒企业与餐饮企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消毒餐具0.7/套,但商品的明示标价为1/套,餐饮企业可以获得0.3/套的费用,并且消毒企业与餐饮企业均如实入账,则消毒企业与餐饮企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促销经营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消毒企业和餐饮企业仍然按照1/套入账的,或者消毒企业在帐外暗中返还给餐饮企业或其员工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商业贿赂。

而根据国际立法与现行法律理论,构成商业贿赂中接受利益的对象(本案中指餐饮企业)一般仅限于个人而不包括单位。单位接受一定的折扣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入账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财务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黄建军 供稿

电话:13888623102

原载于201089生活新报A8版法制视野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