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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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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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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摇头丸的定罪量刑

刑事辩护2010-08-27|人阅读
“摇头丸”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感情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该毒品现主要在迪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口服形式被一些疯狂的舞迷所滥用。 摇头丸的分类及量刑: 第一类:以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作为一类,定罪量刑时以冰毒计算。中国内陆的“摇头丸”犯罪主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 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摇头丸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摇头丸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类:仅含有MDMA、MDA等成分的摇头丸属于“其它苯丙胺类毒品”范畴。这种“摇头丸”没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也不含有 *** 等国家已有明确定性和量刑标准的毒品成分。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摇头丸”。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以 “其他苯丙胺类毒品”计算。 定罪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一百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黄建军 联系电话:138886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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