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颁布好几部,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越来越多的集矛盾于在离婚上面如何保护女性权益的问题。
我在执业的十年中,每年都会接手几十起离婚案件,代理女性较多,因而对女性在离婚诉讼中所受到的权利侵害比较突出。主要有三:
一、不办理结婚证。很多农村的男女青年结婚不去登记,当双方性格发生矛盾时,常常会出现无法过下去的问题,作为女方一般都认为自己是别人的妻子,孩子的母亲,但当在法律上考量时,却被法官告知双方并不是婚姻,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做为女方一般极其心理失衡,加上男人不负责人,不分财产还不带孩子,这样女方还在带孩子生活,其生活的困境与心理的痛苦无以言表。
二、婚前的给付常被冠以彩礼如果离婚还要返还。有的按农村习俗娶媳妇花钱也是天经地义的,常常为求媳而不惜花钱,当然这些钱有的被花到别处浪费了。当离婚时,常常想起来算帐,对双方都不好,因为很多的钱被浪费在办喜事上。
三、婚前要房,离婚没有。一般的女孩子结婚都要男方婚前置办财产,但后来离婚时才发现,这些房地产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有的甚至是男方父亲的名子,而自己失去了青春,生了孩子,离婚后突然发现什么都没有,一切是为男方尽义务,在法律上无法得到任何补偿,最好心理失衡出现心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出台了二个司法解释,现在第三个司法解释又在起草征集意见。解释三可能更能触及到婚姻中一些直接的东西。201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面上是“婚前房产”、“小三索赔”、“生育权”等焦点问题的“新解释”,实际上说的是关于每个家庭可能涉及的“房子”、“票子”和“孩子”等问题的法律“新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