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创办民营实体经济的政策意见
市政府关于鼓励创办民营实体经济的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搭建创业平台,大力营造创业兴业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面落实上级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姜政发〔2011〕114号文件基础上,重点围绕鼓励创办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制造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等民营实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创办民营实体经济
(一)鼓励创办规模型民营企业,新办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民营企业(不含一次性税源企业和市内原有企业更名或异地重新注册企业),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大学生村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凭纳税证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村干部新创办、领办、参股民营企业,自企业登记之日起2年内,其所持股本分红,给予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50%的奖励。
(四)鼓励在外地开办企业的姜堰人回姜设立公司,前3年内按企业性质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50%的奖励。
(五)对从事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以及投资小、无污染、无安全隐患、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轻工、手工项目,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征得市规划局、房屋相关利害人同意并承诺在房屋拆迁时不改变房屋性质后,可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载体建设
(一)加大中小企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创建企业力度,获得省产业集聚区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产业集聚示范区的,奖励20万元。
(二)各镇、经济开发区在工业集中区内以镇(区)、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用于民营企业租赁的标准厂房,市政府按当年竣工验收确认面积在下年度市级土地计划中奖励同等面积的用地指标。
(三)新办民营企业租用镇(区)工业集中区内标准厂房,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2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一年租金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相关部门要对创业者投资审批提供全过程指导,简化整合审核办理流程,做到“三个统一”,即办证窗口统一受理资料、统一集中审批、统一发证。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和办结时效。市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民情反馈意见箱,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效能跟踪监察。创业者投资所在镇区须提供优质的帮办服务。
(二)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做到一次性告之,一次性受理,限时全过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办理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个体、私营业主从事经营生产。鼓励、支持创业者和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资本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出让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四、强化绩效考核
对各镇(区)、市各相关部门支持创办民营实体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完成年度新办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数、民营个体企业净增注册资本等主要指标任务且考核得分前6名的镇(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项设置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推进民营经济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位列前5名的市级机关部门,分别奖励2万元。
五、附则
(一)市政府设立300万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二)本意见奖励、补贴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或镇(区)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区)政府签署意见,市经信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本意见涉及的税收返还奖励、创业补助、租金补贴,由市、镇(区)财政按分税制确定的财政收入级次分别负担,其它奖补项目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