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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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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创)

行政诉讼2010-08-04|人阅读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56日作出的景×罚字[20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之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景×罚字[20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法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二、依据国家××总局《××××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高达10万元,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其已得到江西省××××厅的批准,显而易见,被申请人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二○○九年×月×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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