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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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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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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7-07-28|人阅读
Z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Z某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某等人于2007年2月份在景德镇某厂8号仓库附近盗窃不锈钢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庭审已查明,该不锈钢板是两位妇女盗出,碰到三位被告后误以为是某厂的工作人员而弃物逃窜,此时该不锈钢板已经不在某厂的有效控制之下。辩护人已经察看了案发现场,从案发现场沿着铁路可以直通某镇,之间没有任何关卡,可见当时三位被告只是顺手牵羊把钢板捡走,并且即使三位被告没有捡走,其他任何路过此地的人都可以把该不锈钢板捡走。不难看出,本案三位被告的行为不具有 “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不构成盗窃罪。此外,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该不锈钢板的被盗单位,责成某厂保卫处调查,仍然没有找到被盗单位,因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里面没有报案报告,没有估价鉴定资料,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也没有认定该次盗窃。显而易见,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二、被告人Z某、M某在景德镇某厂某车间窃取齿轮油泵电路电缆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但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Z某系某厂某车间的工人,担任调配油工段的工段长,对本工段的机器设备等财物具有管理职责。按照被告人Z某的供述(见侦查卷38-57页),该次窃取电缆线是其提出,这些电缆线是他工作时用来泵油的,绝缘皮是红色的,里面还裹了麻绳,当时机子没有工作,因为他平时工作时才开机子;当公安人员问他“为什么提出去偷那里的电缆线”,回答“因为我平时就在那里工作,我了解情况”;问他“为什么在晚上八、九点种就敢去偷东西”,回答“因为我就在旁边做事,我熟悉这里的情况”。问“万一被同事看见怎么办”,答“就说是在检修机器,因为平时机器就是由我检修的”。显然,被告人Z某在和帮助犯M某一起窃取电缆线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对作案现场环境和窃取对象十分熟悉,所窃取的财物是自己经手管理的齿轮油泵电路电缆,敢在晚上八、九点种作案是因为自己在那里工作,万一被人看到可以借口说是到自己负责的工段检修机器。显而易见,被告人Z某窃取齿轮油泵电路电缆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被告M某是帮助犯。对此,某厂出具了书面证明:Z某系某厂某车间职工,担任调配油工段的工段长,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盗窃该工段齿轮油泵电路电缆。但是,因为被告人侵占的财产价值只有8910元,尚未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起点金额10000元,Z某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因数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被告人Z某实际共参与盗窃二次,总金额9549元,尚未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幅度当在三年以下,加上其平时表现尚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全部脏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Z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予审议。辩护人: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 律师二○○七年七月六日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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