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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全律师
王秀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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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离婚2019-06-14|人阅读

一、忠诚协议概述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订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恪守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如果一方违反成为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或者在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协议。现实中常见的名称有《忠诚协议》、《承诺书》、《保证书》、《悔罪书》、《赔偿协议书》等。

二、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应遵循的原则

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夫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能以威胁、强迫或欺骗的手段签订,并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身体健康、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二、忠诚协议约定的违反约定的惩罚,应当限定在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的现实范围内,应能实际履行,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忠诚协议究竟有无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官、律师和理论工作者有不同的理解,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认为,针对不同的忠诚协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以获得赔偿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以限制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下面从两种学说分析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是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相互忠实”只是价值提倡且属于道德调整,在夫妻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约定的不忠赔偿应属于无效。法律不能过多的干涉人的私生活,属于道德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应强行介入调整。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属身份和财产相结合的协议,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或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据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违约金。婚姻应当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果靠设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惩罚金”来限制人的情感和离婚自由,本事就会是使以爱情和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第二种意见是有效说, 该学说认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所写下的承诺书、保证书、赔偿书或协议,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夫妻的忠诚义务虽不是法律强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夫妻之间应当恪守的行为标准,忠实义务可以与经济利益合法挂钩,以期得到较好的履行。《婚姻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四、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无法律规定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解释(三)》时内部草稿曾有这样的条款:离婚是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因该条款在讨论时争议较大,最终未能形成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出现过审判观点不一致的判决。

鉴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婚姻法》第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就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提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应对双方签订过的忠实协议抱有清醒的认识,应当明确诉讼中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风险和该问题争议的上述法律背景。在婚姻法未进行新的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之前,无论是“有效说”还是“无效说”,均不具有普遍执行和适用的效力。

五、媒体报道及法院判例

1、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平谷区一对夫妻为维持婚姻,签订了一纸谁要求离婚就赔偿对方50万元的忠诚协议。后来丈夫提出离婚,妻子拿出协议要求丈夫赔偿50万元。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属于无效协议,丈夫无需付钱。

2、上海市法院判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审理该案的顾亚安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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