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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树超律师
毋树超律师
河南-焦作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转故意伤害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01-2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云桂东因参与森林公园聚众斗殴被指控为故意伤害一案,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以后,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云桂东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法医学论著,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是聚众斗殴转故意伤害,公诉人按故意伤害指控,辩护人无异议但是,被告人云桂东不认识受害人,也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告人云桂东虽然参与了森林公园聚众斗殴事件,但到森林公园后,因去方便(解手),没有看到赵航砍伤邹佳丽,在追赶对方一拿铁锨、穿白衣服年轻孩至北边上坡时,该青年窜至西边小树林,这时从北边坡上下来四男一女,被告问他们“是不是对方的人”,他们说“不是,看见刚才跑上去几个人”,“萌萌拿着洋镐把朝四个男的身上挨个打了一下,我还朝其中一个男孩背上跺两脚,这几个人害怕说他们不是,我和萌萌才回我们人堆那。往回回的时候,我看见我们的人还在对方那孩摔翻的地方围着他打,我直接往佳丽那去,我去到的时候,大灰、大龙、马甲已经把佳丽扶上车了,马佳和大龙、大灰送佳丽去医院了”这是2007323日被告供述笔录第147页叙述的事情经过以上经过说明:首先被告人云桂东供述不认识被害人,也没有伤害被害人;其次,辩护人查阅了被告人云桂东叫的人,在场同伙认识被告人云桂东的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包括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任何人清楚的看见被告人云桂东向被害人行暴;第三,公诉人也无举出指控被告人云桂东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证据;第四,焦公刑技法尸检字【2007】第00006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赵航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云桂东从小树林方便(解手)回来,赤手空拳,就根本没有接触棍棒等钝器,云桂东在追一拿铁锨人时,向同伙梁南要过刀尸检分析“推断(8)、(24)伤符合锐器类致伤物所致的损伤特点”“(8)是右额枕部有一6CM长手术创”,“(24)是左小腿上段前侧1.8CM×0.4CM创口,创周无挫伤,创缘齐”,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云桂东所为被害人砍伤邹佳丽时,被告人云桂东在方便(解手),被害人被一圈人围打时,被告人云桂东追对方一拿铁锨的人,没追上,在水泥路上坡处遇到四男一女,当他们说不是对方人后,便回到邹佳丽受伤处,这拨人已经打过散去且两伤口一上一下、一左一右,分明是生前搏斗伤,不可能是打翻后捅伤不符合法医学生理特征有人说“一圈人围着打,有人用棍打,有人用刀砍”棍长、刀短,棍打时,刀不可能靠近;打翻后刀砍,不可能伤及1.8CM×0.4CM创口有人说“砍人把刀就砍弯了”也不可能是事实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还有一个: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均衡原则,是指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轻则轻判,罪重则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其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告人云桂东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伤害的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云桂东故意伤害罪,除了法律升格以外,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在整个犯罪中,被告人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没有参与密谋,虽然一直和刘洋在一块儿,充其量是一个随从者,哥们义气,帮助叫了大辉、大龙、萌萌等三四个人,是聚众斗殴参与者,起辅助作用;

第二,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表示“现在非常后悔,争取政府宽大处理,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是初犯,正是花季少年,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此之前一直表现很好。长垣县公安局蒲西派出所户籍证明:“经调查,云桂东在本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云桂东还是一个好孩子!

第四,被告人一再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但是,对这此森林公园参与聚众斗殴追悔莫及,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积极赔偿,请求被害人家属给予宽容和谅解。

三、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本案的引起,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刘洋在网吧留言对骂,以致于三选决斗场地:先是选东方红广场,又选十七中,最后决定在森林公园。被害人赵航是这次案件的始作俑者。

聚众斗殴罪,是这次新刑罚修改时新增的罪名,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其犯罪特征:就是出于争强斗狠,争霸一方,哥们义气,争夺女友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而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刑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给予严厉的惩罚。这次被害人的不幸,造成如此的后果,只怕所有参与这次聚众斗殴人员所使料不及的。被害人是受害者,其家属受到极大痛苦;几十名被告将身陷囹圄,走进高墙。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人,其亲属也将面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很多年轻人都以谈了对象,没进新房,先进班房,他们能不受到巨大精神损害吗?这个精神损害谁能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云桂东,参与了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按法律规定,该行为后果升格转故意伤害,应按故意伤害定罪,但被告人没有向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结合被告人是初犯,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的态度,辩护人认为:应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最低的量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 毋树超

20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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