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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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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相关知识

损害赔偿2007-10-25|人阅读
损害赔偿调解相关知识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应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项诉讼外调解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经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主动调解。损害赔偿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性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形成了三种解决机制。第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第二种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第三种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三种方式各自独立,互相不依赖。改变了以往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时,再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了。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损害赔偿项目(一)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因此,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5项规定,对由于财产损失导致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等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二)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18条规定有:1、造成一般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二、损害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项目计算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损害的赔偿,按以下标准计算:1.医疗费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交通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司法解释没有专门对住宿费做出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顺便提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过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虽然这一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没有专门规定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没有住宿费标准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专门规定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所以调解这类案件确定住宿费标准时,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计算住宿费用。本条款规定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到外地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受害人受伤后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情况下,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常见以下情况:伤者在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的住宿费用。伤者的伤情确需住院,但无病床,确需等待床位,伤者的住宿费用。①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伤者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计算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用计算。例如,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处及其以下人员,住宿费的标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2月1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般地区为每天40元,经济特区为每天60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条第一款将住宿费与医疗费单列,但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住院治疗的,其住宿费包括在医疗费之内。只有不在医院住宿的、与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才单独计算。如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三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都是采取的这种体例。6.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补助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7.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计算当事人因伤致残的结果是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其结果是不能劳动以维持生计,或者只能通过劳动维持部分生计,因而必须予以赔偿。制定司法解释关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从定残之日起对以下六项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定残之日前的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前述(一)所列举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这七个项目予以计算,计算至定残之日。当事人定残以后,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包括以下六项:1.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当事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由于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收入丧失说”,所以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2。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康复费。司法解释只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并没有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用专条规定具体标准,因此,调解中要以本条款为依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哪些康复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只有既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5.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后句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6.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制定司法解释关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以下六项目外,还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如下:1.丧葬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和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相同,详见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3.死亡赔偿金。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交通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交通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5.住宿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时的住宿标准计算。6.误工损失。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四)受害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坏后果的发生由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确定每台机动车的损失总额后,由本车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他车的损失总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确定损失总额后,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确定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损失总额后,由本车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损失总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中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最低至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10%。调解的期限、次数、参加人和步骤 一、调解期限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二、期限计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三、调解参加人调解参加人有: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四、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步骤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2)审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3)了解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和意见,弄清赔偿纠纷的焦点所在,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2.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3.办案人员开始调解前,介绍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与当事人关系,其他参加人员的情况等。以上基本情况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亲自填写清楚。4.办案民警向当事人介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调解的有关规定并详细介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必要时,可以请当事人出示相应的单据和有关材料。但对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赔偿比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6.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伤附记。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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