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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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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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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名誉/肖像/人身权2006-12-05|人阅读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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