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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优律师
陈优律师
湖南-湘潭
主办律师

人身损害案件办案纪实

损害赔偿2008-02-26|人阅读

2005415日,丁**将位于湘潭市株易路口长株潭大市场附近的新建住宅工程发包给邓**施工,而后邓**又将此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张**。20058月下旬,家住湘潭县锦石乡锦石村的欧阳**被张**雇佣到到该建筑工地打工,具体工作是内墙壁粉刷。92号下午530分左右,张**喊欧阳**到提升机上帮忙抬空心水泥板,因开提升机的师傅不在,张**便自己操作提升机,但由于张**操作不当,导致欧阳**从三楼跌落受伤,后被送至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929 日因丁**、邓**、张**拒绝再支付医疗费(在治疗过程中,三方共支付医疗费用5200元)而被迫出院。 2005年国庆节刚过,欧阳**就找到我,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欧阳**与张**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为减少诉讼时的举证压力,在签订委托手续后,我立即在第一时间到岳塘区司法局和劳动监察大队调取了张**与邓**的合同、邓**与丁**的合同。考虑到欧阳**的家境困难的实际情况,我还特意请求曾经调解过本案的岳塘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本案再一次进行调解,希望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争端,但由于对方的原因,调解最终不了了之。见此情形,我又请求岳塘区劳动监察大队为欧阳**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事进行过调解,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欧阳**与张**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在起诉立案时遇到了一点麻烦,在岳塘区法院立案庭的指导下,我又找到事发时在现场的两个证人做了调查,并制作了书面的调查笔录,以证明事发时的详细情况。同时,我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伤残鉴定,但由于欧阳**的伤情当时尚未痊愈和稳定,鉴定机关告知暂时还不能进行鉴定,于是我又请求鉴定机关出具尚不能进行鉴定的书面证明,并亲自找到岳塘区法院的成院长,力陈为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先行立案的必要性,经过我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终得以立案。 2005129号开庭前,鉴定结论终于出来了,六级伤残!根据此鉴定结论,我替欧阳**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开庭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均无异议,关键是责任如何分担。由于诉前证据准备得很充分,作为欧阳**的代理人的我在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陈欧阳**与张**之间是雇佣关系,张**和邓**均无承揽建筑施工的资质,邓**和丁**对此是明知的,且邓**在将房屋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张**施工时并没有取得丁**的同意和认可,故三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6126日,岳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欧阳**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负连带责任,欧阳**共获赔4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对我的诉讼代理工作很满意,欧阳**又委托我代理本案的执行工作,本案现已执行部分款项到位。 或许有人就会问了,六级伤残为什么只赔这么点钱啊?才4万多?!这里面就牵涉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现在内地很多法院都是按照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一刀切,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相差近三倍之多!我个人认为这样操作很不合理,也有悖公平与正义,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公民是无法选择出生的,但面对灾难和死亡时,法律应该给予他(她)们同样的权利,至少不能人为地将其划分为高贵的城镇人和低贱的农村人!我是非常的反对同命不同价的,但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面对如此恶法(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还算不上法律,但在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将司法解释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有的判案依据甚至只有司法解释),我们真的是无可奈何,有时候虽然努力去争了,但效果甚微。最后想说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只停留在纸上和嘴上,更要体现在行动上,体现在个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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