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文永军律师
文永军律师
湖南-湘潭
合伙人律师

一名未成年残疾儿的呼救

损害赔偿2009-08-06|人阅读

救 救 小 金 林

——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援助纪实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受援人江**,男,20065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瞻岳门30号。

法定代理人江**,男,1974325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梓门桥镇山田村白杨组,系江**之父。

2008323日,对于江**夫妇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当天上午九点多钟,江**的妻子黄艳带着不到二岁的儿子小**从湘潭步步高超市基建营店购物后高高兴兴准备离开卖场回家时,一场悲剧突如其来的发生了。在步步高超市店门前坪,李双评驾驶湘C·58713轻型货车执行运送步步高配送商品到基建营门店的任务,在到达步步高基建营店肯德基门口卸货时,由于门口没有门店防损员指挥卸货,李双评倒车时不慎将小**撞倒在地,经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当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双评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小**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小**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构成:1、胸壁挫伤并肋骨骨折并双肺重度挫伤;2T11椎骨骨折;3、脊椎损伤并截瘫。小**在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3个月零11天之后,因需要高压氧治疗,只能转至有医疗条件的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根据两家医院的诊断,小**下一步需要的治疗是:营养免疫支持,营养神经,局部按摩理疗,高压氧等对症支持处理等,估计治疗周期要23年,住院治疗费用每天约300元,这样才可能避免小**进一步瘫痪。在治疗期间,被告李双评已预先垫付医疗费用4万元,经小**家属与各被告的多次交涉,被告财保公司已预支治疗费2万元。2008715日,经湘潭市潭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医学鉴定,小**已构成二级伤残。在治疗期间,李双评已预先垫付医疗费用3万元,经小**家属与各被告的多次交涉,被告财保公司已预支治疗费3万元。但6万元的费用对于小**的康复治疗仅仅是杯水车薪而已。

由于小**遭受重大的人身损害后果,江**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江**夫妇本身没有稳定的收入,在孩子受伤后,二人的零工活也不能干了,只能全力轮流护理小**。如今,小**弱小的身体已经瘫痪,如要保证身体不进一步萎缩,在今后23年都必须在医院度过,沉重的医疗费和生活的负担使江**夫妇看不到痛苦的尽头和生活的希望,沉重的打击使黄艳每天精神恍惚,护理孩子都是问题,江**作为男子也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

【承办过程】

200887日,江**与其妻弟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湘晋律师事务所咨询,湘晋所文永军律师接待了他们,文律师仔细听完了案情介绍后,心情非常沉痛。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作为湖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志愿者,文律师毫不犹豫的提出为小**提供法律援助,江**得知为其援助,七尺男儿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文律师在获得江**提供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后,马上展开了调查,在对案情仔细分析后,认为该案涉及的被告多达四个,李双评系直接的侵权人,毫无疑问,应当作为第一被告。

经查明,被告李双评系挂靠被告刘利华的名义为步步高物流配送中心从事商品运输至步步高公司各门店的业务,然后由被告刘利华与被告步步高公司之间结算运输费用,之后,被告李双评从刘利华处领取属于自己的业务收入,因刘利华从中获取了挂靠收入,故应对被告李双评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赔偿责任;李双评驾驶的C58713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亦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步步高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作为物流配送业务的发包方,并没有严格审查被告刘利华的运输承包资质和对外挂靠行为;加上事发场所是步步高公司的管辖范围,事发时,没有人员对卸货车辆管理指挥,更没有提示顾客的警示标志,很显然,其没有尽到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消费者发生伤害后果,因此,被告步步高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826日,文律师代为写好起诉状后,法定代理人江**替小**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并提出8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该案在庭审当天,其他三被告提出种种理由表示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被告步步高公司的董事长系全国人大代表,其公司法律顾问态度非常强硬,文律师并未因此就有所畏惧。在法庭辩论中,他通过案件的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条文据理力争;同时,根据原告小**的自身状况,以情阐述,其辩论意见打动并感染了法庭的每一个人。该案因案情复杂,后来又开庭审理一次。

【承办结果】

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该案在审理当中,主审法官作为即将退休的法官也面临很大的压力,以至于案件直到立案后九个月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实际赔偿28万余元,但其中的被告步步高却不承担责任。对一审判决结果,小**的父母难以接受,文律师也不满意。一方面是第一被告李双评的赔偿能力有限,另二被告刘利华和保险公司只连带赔偿其中的约一半款项,这样能实际执行到位的款项根本无法满足小**的治疗所需;另一方面是一审判决没有将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计算其中,也不符合小**需要继续治疗的事实;其三、法院判决小**母亲监护不力,故应承担20%的责任,这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根本不符。为此,文律师决定为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二审的诉讼,目前小**和被告保险公司均提出了上诉。

小**无奈的诉讼,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2009612日湘潭晚报以专栏的形式发出了救救小**”的呼吁,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大家纷纷支持小**继续二审维权主的张,对文律师的无私援助表示赞赏。

【简单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因为涉及的责任主体多,大家对客观事实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故案件的审理也就变得复杂。文律师在承办该案当中,始终不因小**的弱小和无助而影响自己的代理信念,因为他坚信法律的公正的和严肃不容任何人亵渎和践踏,同时,他也没有考虑过援助小**会损失数万元代理费的利益。他考虑的只有一个:让小**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更多的康复。目前,文律师被推选为湘潭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这充分说明他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努力得到了行业组织的肯定和认可。小**呼救还在继续,小**的维权还将进行,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努力需要全社会的持续推进

00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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