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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生律师
朱慧生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代理上诉一审车主只担半责要求二审改判担全责成功

损害赔偿2008-09-27|人阅读

案 情 简 介

2007年8月8日21时45分许,董**驾驶华中公司所有的鄂A***76小轿车搭载受害人王某等四人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交警认定董**负全责,死者王某等无责。

在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协商处理本次事故过程中,双方对赔偿标准产生根本分歧并协商不成。王某家属认为,虽然死者的户籍是农村性质,但应当比照城市户口的标准计算各种赔偿,赔偿总额为近260,000元;肇事方认为只能按照死者的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总额为近110,000元。因双方对事故处理协商不成,朱慧生律师代理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肇事方赔偿各种损失257,646元。2008年3月中旬,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驾驶员与车主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损失235,646元。最终,受害者家属依据城镇户口性质获得的赔偿比农村户口性质多赔近130,000元,从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仍有一点遗憾,即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的同时只要求车主单位华中公司承担一半的连带责任。

朱慧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在其户口性质确属农村户口比照城市户口标准计算,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家属的权益,但肇事司机因刚成年可能没有赔偿能力且一审法院判决只要求车主单位华中公司承担一半的连带责任,可能使受害家属最终赢了官司却只能实际拿到一半的赔偿,考虑到已经对华中公司近200,000的财产已由法院查封,故说服委托人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车主单位对肇事司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后,充分听取朱慧生律师的上诉意见,开庭审理后认为朱慧生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遂于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8)武民二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改判肇事司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215,246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20,400元),华中公司对全部215,24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彻底纠正了一审法院只判决车主即华中公司只对其中一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不当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得朱律师代理的该起上诉以取得全面胜利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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