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XX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XX收养。在收养期间,邓XX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XX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邓XX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XX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邓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X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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