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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颖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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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残保金企业侵权八年

劳动工伤2007-11-03|人阅读
免交残保金企业侵权八年维护合法权益残疾人维权两载_______残疾证维权成功第一案案情:申诉人:檀某,女。被诉人: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檀某为开理发店而租赁了一间门面房。当时,该房东的女婿富佐铭正在开办朝联电线厂,该公司为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向檀某借用其残疾证,几天后,残疾证就被返还。至二00六年八月,檀某一朋友为响应市政府的号召,准备安排其就业,可经查,檀某已就业在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至此,檀某方知其权益被侵害。经与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协商,朝联世纪公司同意不再将檀昆做为其职工,但在协商赔偿损失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律师建议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朝联世纪公司确认檀昆与其存在八年的劳动关系,并确认工龄、补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审理:檀某提供的证据有:北京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在职残疾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表中列明檀某的工作单位是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审核年度为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檀某与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工作年限为2006年1月6日至2007年1月6日。被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裁决结果;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檀某与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2007年1月6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应当支付这期间的生活费壹万零贰佰余元。之后,双方均没有提起诉讼。至此,该劳动争议案圆满结束。评析与启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残疾人证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案件,也是第一起残疾人因此得到生活补贴的成功案例。一九九四年,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北京市政府频布了10号令,规定北京市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地位与合同制职工是一样的。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样,北京市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了生活保障,让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减少了社会负担。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免交残保金的目的,却只是将残疾人作为残疾职工报到各区县残联,却不给残疾人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侵犯了残疾人作为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正是在此背景下,北京朝联世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利用檀某的残疾证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由于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导致相关部门对与此相关的档案保存不规范,对于2005年之前的一些证据已无法取到,只取到近两年的证据,也就只能维护檀某2005年至2007年的合法权益。但是从2006年起,市政府加强了对《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文件的执行力度,下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税局下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同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这样,就业的残疾人也就不会出现檀某那样的情况。那么,残疾人在此背景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妥善保管自己的残疾证,不要出借残疾人证。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理手续中,一个重要凭证就是残疾人证。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劝告残疾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残疾证,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残疾证。第二,就业时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即是劳动合同书,所以,残疾人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记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中要注意下列几项:一、注意合同期限,劳动法规定的合同种类只有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形式,注意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的是哪种合同。二、注意工资数额。国家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任何用人单位核定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数额的要补齐至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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