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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江律师
杨朝江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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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劳动工伤2007-03-31|人阅读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近有朋友向我咨询:“作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劳动者辞职行为,应按《条例》规定执行。在《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论双方当时是否另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其在《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履行。 另,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住房和汽车等)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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