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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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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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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生命岂能如此之轻

损害赔偿2007-12-05|人阅读
国人生命岂能如此之轻 陈长根 最近一些时间,草根阶层的小人物频频闻名全国,陕西“发现华南虎”的周正龙、北京“拒不签字”的肖志军,这二人都真是一夜成名。但前者还只是涉及是否造假的问题,而后者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由于肖不肯在同居女友手术告知书上签名,医院没有实施手术,活生生地导致了两条生命的灭失,消息一出,相信国人知者无不震惊。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我国在关乎人的生命方面法律的缺漏,更是反映了我们医院在救死扶伤方面宁可重视规定的执行,却对人的生命的极端轻视。 我们在记者的报导中可以看到,肖将女友李丽云送医院后,医生诊断非得动手术不可,而肖却在医生以及病友的劝告下都不肯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名,医院也报警招来了110,但仍无济于事,只好上报医院的上级领导,领导的答复是,家属不签字,就不能手术。于是,这个可怜的李丽云就在一边是自己的男友不肯签字,一边是医院没有签字就不手术的僵持下一分一秒地在其腹中胎儿的陪伴下走向了死亡,也可以说就是在所谓的男友和所谓的具有救死扶伤天职的医生的“共同努力”下被推进了地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的冲突,现在医患关系非常紧张。医院有在病人住院十几天,医疗费就高达500多万元的天价收费的事件,也有病人将主治医生活活砍死的案例和医生上班要戴钢盔的不是笑话的真实。现在很多医院和患者不是和谐的一种协调关系,而是你防着我,我防着你的一种矛盾关系。医院对患者是你不交费我不收治,你不签字我不手术,死守着规章制度不越雷池一步。患者生怕你医院给我设套让我钻,怕你看病开大处方,怕你手术不认真,哪个患者家属在需要签字时不是心颤手抖。这种医患关系一天不改变,李丽云之类的惨剧还是会发生的。 李丽云死后,有记者采访了一些外国医生,请他们谈谈在外国一旦出现了李丽云事情时应该怎么处理。他们的回答是,在病人家属不肯签字时,可以向有关法院告诉,由法院作出是否手术的判决。笔者不知外国这个法律是如何规定,但总给人们既有疑问也有肯定,疑问的是这个法律程序怎么走,生死关头时间是不是允许,肯定的是外国既然有这么一个法律,总是有其存在的理由。 李丽云已死,死者不能复生,希望的是不要有李丽云第二、第三。依法治国,在面临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立法部门应该考虑如何从立法层面制定相关法律,以人为本,更应该重视人的生命,更好地解决或者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 笔者很赞成白剑峰先生在《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一文中的一段话:“在我国,‘手术签字’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行者是否可以赋予制度更人性化的内涵?例如,当患者无法作出理性选择时,医生可以代为作出最优选择,而不应让制度束缚住手脚。因为制度是冷的,而血是热的,人的尊严不能匍匐在制度的脚下。只有让人的尊严挺立,制度才更有生命的温度。”           (原创于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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