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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律师
王荣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劳动工伤2006-12-24|人阅读
很多人以为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只有因工死亡才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待遇,其实根据我国法律和各地方性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家属也可以要求相应的待遇,我们称之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也叫做“遗属津贴”。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嘱津贴”。但是,国家并没有更具体详细的规定。所以,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家属应该获得怎样的待遇,完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等进行规定。

根据广西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可以获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平均工资。

2、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8个月的标准计算。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1人的,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增加10%,孤身1人者,按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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