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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西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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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医疗事故律师]医疗纠纷证据问题

医疗事故2007-08-22|人阅读

问: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而当事人未对实物进行封存致实物被销毁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当时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可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

洛阳劳动工伤律师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 洛阳方西乾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洛阳医疗事故律师 洛阳工伤事故律师 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洛阳产品责任事故律师) 洛阳方西乾律师 执业证号:16021995A0199 业务电话:13525990690 执业机构: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13楼 电子邮箱:luoyangfxq@126.com QQ:1332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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