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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方西乾办理的放火案

刑事辩护2008-03-10|人阅读
   洛阳律师方西乾办理的放火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某与本村村民杜某某因矿山收费问题发生矛盾并厮打,郭因此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遂对杜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200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与赵某某两人密谋用防火的手段对杜某某进行报复,随后郭某某给赵某某指认了杜家的位置,让赵观察了杜家地形,并先后付给赵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骑两轮摩托车携带两塑料壶汽油和一挂鞭炮到杜家房后,刘某某从厕所处翻入院中,把汽油泼向杜家住房门口后点燃,致使杜某某及其子被烧死、杜妻(重伤)及女被烧伤。 本律师作为赵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洛阳森合律师方西乾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放火罪不持异议,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到杜某某家放火的证据不足。 起诉书认定\"2006年12月7日夜,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骑摩托车\"到杜某某家实施放火仅凭的是赵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赵某某当庭予以否定,因刘某某未到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该部分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赵某某系从犯,且主观恶性不深。 赵某某在公安机关虽供述骑摩托车带刘某某到杜某某家实施放火,但赵未进入院内实施点火行为,应属从犯。 赵某某与郭某某商量准备在杜某某家放火前就对郭说:\"将火点着后放一挂鞭将人惊醒,起到吓唬的目的就行。\"实施放火时,也带着一挂鞭炮。在火点着后,赵某某两次给郭某某打电话告诉郭:\"火点着啦,你去看看有事没有,要是没人救你赶紧找人救火。\"从其一系列行为看,说明赵某某良知未泯,主观恶性不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到杜某某家放火的证据不足。即便按照赵某某的原供述,赵未实施点火行为,系从犯,且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赵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请合议庭予以考虑采纳。 谢谢! 辩护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西乾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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