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1.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1.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1.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2.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计委3号令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