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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民商法2020-05-19|人阅读

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16年3月25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吉省价收[2016]62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依照《律师法》,在吉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提供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支付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面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自行支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结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要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授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1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6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就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支付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律师服务的部分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附件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的内容,工作量、疑难程度和律师的服务能力协商确定。

四、律师办理有关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审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2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三)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3000元/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50%,下浮不限。

二、代理部分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诉讼标的额 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 (含1万元) 8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3%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2%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 1%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25%双方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4000元/件。可上浮40%,下浮不限。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上述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4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减半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办理上述案件时,遇到属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基准收费标准的5倍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由省司法厅另行规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应向当地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省律协8届理事会9次会议通过,吉律发[2017]2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提供法律服务预计耗费的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七)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八)给委托人带来的价值;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固定收费是指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协议风险等因素,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的收费方式。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等。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服务过程中或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先行约定,当达到约定目标后(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调解,当事人和解,仲裁裁决,法院执行得到的财产、利益等),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计费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按照约定不再支付或减少支付律师服务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及支付时间。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七)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查档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实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行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作方式开展律师事务所选聘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应在不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参与竞聘。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参照下列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仲裁(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上述收费标准为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诉讼案件,或者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累加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申诉案件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民事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执行案件

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在50%范围内适当酌减。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每件收费500-10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可按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三种方式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不超过前述标准的2倍内收费;按涉及标的额收费的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涉及下列非诉讼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正式出具资信调查、资信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的,每件基本收费不低于5000元。正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的,由双方依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收费。如果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的,最低每件不低于30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的,每件基本收费不低于2000元。参加项目谈判的,由双方依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收费。起草、修改复杂合同、章程或参与复杂的谈判,或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不低于30000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5、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计时的方式收费或固定、计时相结合的方式收费。

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2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七)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耗时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26条 本标准由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收费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

律师请记住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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