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韩建龙律师
韩建龙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浅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2007-03-13|人阅读

齐鲁律师事务所 韩建龙

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逐步繁荣,也带来了机动车辆数量的骤增。但是由于道路交通设施的不完善,加之驾驶员、行人的遵章守法意识与驾驶技术的良莠不齐,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交通肇事的问题开始凸现并日益加重起来。同时由于案发率较高,情形复杂,肇事后逃逸者渐多,危害甚重。而我国刑法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的立法又给诸多学者以阐述解释的空间。在此,笔者也将个人之点滴拙见说明并加以论述之:

一、 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及理论之争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的躲避、逃匿行为。肇事者在肇事后不仅负有一定的报告与抢救义务,而且还面临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肇事者一走了之,就会致使有关部门无法及时查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关的赔偿,肇事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而且由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危害甚重!

在理论界关于如何界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至少存在三种观点,分别如下:

(一)、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肇事行为本身的自然延伸,加之我国刑法规定同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逃逸与不逃逸相差四年刑,因而本种观点认为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认为交用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另一种单独行为,并非肇事行为本身的后续, 但应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核心内容。

(三)、认为交通肇事行为是一种不作为,其客体便是不主动或放弃救助被害人,而与违法情节无关。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