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兰福江律师
兰福江律师
福建-龙岩
主办律师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成因及审理对策研究

损害赔偿2011-12-11|人阅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一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六条作为补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实生活的丰富以及物权法体系的逐步确立,相邻关系的类型日趋广泛,所涉法律关系纵横交叉,因此,加强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研究,已显然日渐必要。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成因 相邻纠纷案件的产生,主要是社会和当事人二个方面内外因素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层面的因素

1、城市化的模式放大了相邻利益冲突。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和集中,城市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类自身之间及人类与毗邻环境间相互作用最激烈的地方。它集中并放大了人类社会的各种问题,其中就包括相邻利益冲突在内。

2、宅基地审批、确认办法不健全。1986年,我国的第一部土地法颁布实施。1992年,土地部门曾进行过土地确权工作,但未全部颁发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从1986年至今已20年,有些土地的使用及宅基地使用权人手中仍然没有任何可以确定宅基地四至的手续和文件,因为权利范围不明确,导致相邻关系纠纷产生。

3、行政规划不严谨,规划部门执法不严。有的行政规划部门在审批建房时并不到建房现场进行勘验,仅凭主观臆断进行批示,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人为的造成了相邻纠纷的产生。有的规划部门对于违章建筑查处不严,造成一些行政管理相对人侥幸心理,从而纷纷搭建违章建筑,致使相邻纠纷不断产生。

(二)相邻当事人方面

1、相邻方对如何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

2、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先辈们有矛盾,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对后代影响很大,造成相邻方至少两代人相互仇视,互不理睬,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

3、相邻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二、相关对策及建议

针对近年来相邻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尖锐、纠纷处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的特点,我们从相邻纠纷的预防、纠纷发生的处理、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采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

1、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便是崇尚和谐。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以及老子的人法天,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观点无不体现追求和谐的思想。我们除了在整个社会要宣扬这种传统的道德文化,更要倡导社会主义社会邻里之间互助互扶的关系。我们还要加强普法宣传,让人们了解相邻权利,也明确相邻义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懂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以便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发挥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用。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中的民调组织,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乡土人情,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有很多的实践经验。正因为此,民调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村民的矛盾在民调组织解决不了时会找政府解决问题,代表政府出面解决问题的是司法助理,因此,选用司法助理,一定要选用德才兼备,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于民调工作的人担任,才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以尽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非常昂贵。当今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如日本就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工事的审批实行严格的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防止日照纠纷的发生。规范行政行为,实行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如果说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是防患于未然,那么妥善处理相邻争议,则是一种补救措施,二者不可偏废。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1、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处理相邻纠纷。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2、做好利益平衡工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法律规范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1]《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2]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似乎并不现实。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除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法官要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法官必须找基层组织、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当时相邻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因、后果,听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建议。通过这种渠道,力求寻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来。法官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这样社会效果更好。基层组织参与调解既疏导和钝化了矛盾纠纷,也在一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4、发挥工作主动性、能动性,正确处理相邻纠纷

1)强化实地勘察,厘清事实分辨真相。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一些小事,很大部分与建筑物等不动产有关,当事人会以照片形式向法院递交证据,但从照片上很难分清是非曲直。法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画出平面图,对引发纠纷现象、起因、矛盾的焦点有一个全盘的了解。

2)强化办案效率,快审快结。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案件,审理案件费时费力。在工作中,我们要从维护基层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审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有些案件还可以就地审理,所谓就地审理就是到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如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依法公正判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并力求案结事了。

3)合理能动地利用证据规则,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现行法对于相邻关系规范的滞后性,使得我们在处理相邻纠纷时似乎有点捉襟见肘,但决不是无法可依,除依据《民法通则》以外,我们还要灵活地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加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正确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盲目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对一些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相邻关系案件,我们更要积极创新,能动地运用证据规则,用新思维解决新问题。例如:《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创制目的和价值,对那些需要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材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主张鉴定方的原因造成的,我们可以认定另一方当事人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推定主张方的主张成立,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及时审结案件。

4)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5、加强审判力量,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相邻纠纷审判力量,强化相邻纠纷审判合议庭的人员配置。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因为现行法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过于简略和原则,对某些重要的相邻关系类型未能涉及,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这就需要法官不断学习新的主流理论观点乃至成熟的判例以更新观念,应对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都会积累一部分经验,因此应当通过法官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审判的尺度。可在对部分法官进行相关的专业化培训后,将相邻纠纷案件相对集中由这些法官承办,可以有效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注释:

1]黄松有:《谈法律适用中的情况》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226日。

2]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