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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莹律师
刘春莹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关于离婚协议的不能不关注的问题

其他2012-02-06|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离婚协议,按照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可进行如下分类,一种 是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后的“协议”,一种是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现在就离婚协议的效力、反悔及签订要注意的问题与大家进行如下的探讨: 一、 效力问题协议离婚后的“协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后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解释(二)所指的只是这一种离婚协议,与通常所说的离婚协议不是同一概念。夫妻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可以这样理解,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签订合同、协议时明确表达所附的条件和期限,但无论其如何表达,离婚协议的精神是协议离婚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另外,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的约定是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紧密相连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关于财产和子女的约定当然也就不能成就。离婚协议的形成往往有其特定的背景。但是不是这种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就没有作用了呢?应该说,离婚协议不是没有作用的。一旦签订有离婚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将协议内容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持有数份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些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历多次离婚谈判,很可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后又决定维持婚姻关系,因此会产生两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然,当事人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一份离婚协议已生效并且效力最强,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二、反悔问题根据前面对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探讨,可以确定的是,《婚姻法》解释二中提及的“离婚协议”是指协议离婚后的“协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要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同时要符合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起诉。而如果对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应该去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是否准许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而如前面所探讨的,离婚协议很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三、慎重签订离婚协议切记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 关于房屋如果是贷款的房屋,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因为如果原贷款周期较长,且每月的还款额较高,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较低,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要双方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为了更好地办理房屋的相关手续,建议在协议中增加对不履行义务方的惩罚条款,如不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到银行办理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等的法律后果。 2、关于银行存款类似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更为有利。我们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同时,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在离婚协议时,要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在掌握了对方具体股市信息后再起诉到法院查询起来就不会那么麻烦和困难了。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夫妻债务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情形除外。一种例外情形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配偶对此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之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例外情形是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如果不具备以上两种例外情形,夫妻双方虽然对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仍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仍可能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双方对债务分担进行约定时,最好让债权人在夫妻双方的协议上签字甚至三方另外签订协议。6、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或促使其依约履行义务的目的。7、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很多普通的家庭来说,子女教育的费用,其中特别是读大学的费用占了家庭整体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虽然父母供读子女上大学合情合理,但父母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中,“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子女之列,成年的子女不能再向父母索取抚养费。如果想让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应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这样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主要为了省去每次向对方要钱的麻烦,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另外律师在此提醒,抚养费已一次性付清仍可视情况以子女名义要求对方增加。《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8、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防止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可以这样约定,男或女方每周享有1次探视权,在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9、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为了避免迁移户口的义务方及时将户口迁出,有必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并且明确约定女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比如约定若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100元的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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