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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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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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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术致患者下肢瘫痪——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需赔偿30万元

损害赔偿2008-11-06|人阅读

做手术致患者下肢瘫痪

——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需赔偿30万元

南阳市新野县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判令医院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10月2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史某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2005年10月,患者史某因患高血压病导致脑出血,先后3次在新野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0月10日,医院给史某第二次行腰穿刺手术后,史某当即双下肢瘫痪。为史某的下肢瘫痪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双方发生争议。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截瘫无因果关系。后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无奈之下,史某诉至法院。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院方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刺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刺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均违背了诊疗规范,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摘自人民法院报

张光山律师评析:

本人无意对法院判决妄加评议,只是根据报道中提供的信息和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认为医院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份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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