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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刘大状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上>——亲子鉴定

其他2011-08-19|人阅读
亲子鉴定“这是一把双刃剑” 现在做的人越来越多原版地址 http://hn.rednet.cn/c/2011/08/18/2351221.htm

  相关链接:亲子鉴定年增长10% 求鉴定男性占八成

  红网长沙8月1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全欣 实习生 蒋琳)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生效实施。这次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等问题都作出了白纸黑字的处理意见,它的实施是否会给相关的案件审理带来变化?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院、法律界人士,他们进行了解答。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731-85571188 参与讨论,聊聊你的看法。

  亲子鉴定 “这是一把双刃剑”

  情形一: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以此为由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小三携带私生子找到夫妻中的男方,要求孩子认祖归宗或索取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虚拟案例1】李先生和谢女士结婚5年,育有一女儿。偶然间,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孩子血型有问题,因为按照自己的血型和谢女士配对无论如何也产生不了孩子现在血型,为此李先生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谢女士不同意离婚,并以怕伤害孩子自尊心为由拒绝亲子鉴定。

  解释三实施前:虽然通过亲子鉴定可判断父母与子女间有无血缘关系,但因鉴定涉及谢女士的人身和隐私权,谢女士有是否同意的决定权,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如无其他足以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法院应会判决不准离婚。

  解释三实施后:因谢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也可以据此推定李先生主张的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说法成立,有可能会判决离婚。

  【虚拟案例2】王女士和张先生并不是夫妻,却发生两性关系。10年后,王女士带孩子找到张先生,声称孩子是他的骨肉,索要抚养费。张先生以这孩子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二人对簿公堂。王女士举证并提出做亲子鉴定,但遭到张先生拒绝。

  解释三实施前:根据律师刘明介绍,因双方并不是夫妻,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张先生不同意做鉴定,而又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亲子关系,法院会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解释三实施后:同解释三实施前。

  ▲法官意见: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会遇上男方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女方隐私权的对抗。“亲子鉴定是一把双刃剑。”法官说,它在满足亲属之间知情权、建立诚信方面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当事人考虑最多的是“孩子的父亲是谁”这个问题,而对孩子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却少有人过问。

  妻子堕胎 不是侵犯丈夫生育权

  情形二:妻子在没有知会丈夫的情况下私自堕胎。

  律师刘明介绍,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法院虽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

  【虚拟案例3】李某和何某结婚后怀孕了。2个月后,李某由于工作原因,在没有和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引产。何某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申请离婚并要求赔偿。

  解释三实施前:律师王曙介绍,法院很可能支持何某的诉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李某作出赔偿)。因为,李某擅自引产剥夺了丈夫的生育权。

  解释三实施后: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生育是两个人的事,不能将一个人的意愿强加于另一人之上。但是,夫妻之间一方要坚决生孩子,另一方坚决不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律师意见: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解释三的规定,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同时,解释三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夫妻之间一方要坚决生孩子,另一方坚决不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

  (以上虚拟案例只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不作为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大家谈]

  今天话题讨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鉴定”“妻子生不生孩子”的问题,我们今天的讨论,请到长啦网的各位网友父母们。

  达达果果:人不仅仅是为自己活,而是为了下一代。我想,生与不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至于把握权在女方,是尊重女性的一种体现吧

  六色彩虹:几百年的传统,传宗接代,你想不生行吗?主动权女方真能把握吗?另外,是亲生的怕什么亲子鉴定哦。

  水上旅行:反正是亲生的为什么要拒绝鉴定呢,对这个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这一条我还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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