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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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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主任律师

公民姓名权

婚姻家庭2014-10-30|人阅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草案》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前述两条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同时,提出公民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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