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缑轩初律师
缑轩初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其他2013-06-10|人阅读

【案情】

201111138时许,鲁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1128,鲁某的丈夫张某领取了肇事方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鲁某母亲杨某(84岁)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款项共计175000元。之后,鲁某的丈夫张某和女儿拒绝杨某参与上述赔偿金的分配。杨某无奈之下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继承关系分配上述赔偿金。张某代理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案件处理。舞钢市人民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系鲁某与张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对该部分财产主张分配,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庭审中,杨某认为即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杨某作为死者鲁某的母亲,也是鲁某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之一,杨某有权要求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张某及其女儿认同一审判决的观点,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1鲁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鲁某的母亲是否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杨某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之一,杨某有权参与鲁某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具体理由是:

一、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属于遗产。

公民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案中曾某死亡时并未遗留死亡赔偿金,只是在曾某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对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而给予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此相同,应当认定为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三、杨某作为鲁某的母亲,有权要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99条规定: 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在赔偿义务人将该款交付给张某后,该款就属于杨某与张某父女三人所共有。现各方无法就该款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而杨某主张分割,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系鲁某与张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对该部分财产主张分配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司法实践明显相悖。

《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由此可见,鲁某与张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应当限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鲁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自鲁某死亡之时自然解除。鲁某的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向鲁某近亲属支付的赔偿,不属于鲁某与张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鲁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当属于鲁某与张某家庭的共同财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与本案一审判决雷同的观点,这也说明本案一审判决中法院的上述观点与司法实践相悖,属于完全错误的观点。

【案件最终结果】

二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杨某念及与张某父女二人之间的亲情,同时考虑到张某父女最终能够承认杨某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杨某作出了巨大的让步,案件以调解结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