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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轩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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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也是遗产的实际共有人

继承2007-10-16|人阅读
儿媳也是遗产的实际共有人【案情】1995年小寇与小宋结婚,第二年生一女取名小芳。1999年小宋的父亲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同年,小宋的母亲张老太再婚并搬到新任丈夫家居住,该房产则交由小寇一家三口居住。2006年7月,小寇与小宋离婚,该房产由小寇与女儿继续居住。2007年夏天,小宋的母亲张老太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寇母女从该房产中搬走。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张老太认为该房产是其与丈夫老宋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寇居住在该房产内拒不搬出对其已构成侵权。小寇则认为,老宋亡故时自己与小宋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而小宋作为老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在老宋亡故时自然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小宋在婚姻存续状态继承的财产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因此自己属于该房产的实际共有人之一,自己居住在该房产内属于对共有物的合理占有,对张老太不构成侵权。【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寇是否为该房产的实际共有人?我们可以作以下分析:一、小宋是老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小宋作为老宋的儿子与老宋的配偶张老太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老宋的遗产。二、从老宋亡故之时开始,小宋是该房产的共有人之一。《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从老宋亡故之时开始,原老宋所有的财产的物权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小宋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三、小宋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显然,小宋取得其父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寇自然属于该财产的实际共有人。四、鉴于小寇和小宋离婚时没有对该房产中存在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小寇现仍属于该房产的实际共有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寇是该房产的实际共有人之一,其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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