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8月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受让位于开发区内宗地编号为C3-2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22446.68㎡(33.67亩),用于投资兴办乳制品加工项目。合同约定: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40%,2004年投产,该宗地经江西省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颁发了宜春国用(2004)第15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由于多种原因,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没能足额投资开发该项目,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宜春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要求按照《合同书》规定无偿回收该宗土地使用权,为此,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告知拟无偿回收其土地使用,之后,刘群律师接受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该行政处罚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撰写答辩书,并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听证后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还是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宜市国土资字【2008】42号决定,无偿收回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宜春经济开发区内宗地编号为C3-2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受理了该行政处罚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依法主持调解,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意补偿130万元给宜春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C3-2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回,至此,该行政处罚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