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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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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证据只有进入案情,才有事实意义

其它2014-06-16|人阅读

我在宁波新闻网中见到一篇法官说法,题为《一张盖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引起的官司》,该文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争议一方当事人持有一张盖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成为借款担保责任的根据。对此,我觉得此文没有将证据与案情之间的关系没有阐述清楚,故而有争论的必要。

大家知道,要反映案情及解决争议,需要证据说明或阐明,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那么就能追寻到事情真相。然而我们对证据本身解读和认识,必须将证据纳入案情管控范围,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案情得到完整认识。也许只有这样,才能有证明和反映的关系。把证据反映的情况,在案情管控下,使证据进入案情,论断其证明力,评析案情构成,除此之外断章取义,或成为教条主义认识案件,把解决案件争议引入死胡同,不能自圆其说。

证据,也是案情的一部分。首先任何证据,都是曾在与案情相联系的一部分。借款出借条,是借款形成或事后相联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出借条是借款行为的确认,但借条不等于借款。例如借款者事后还款,没有收回借条情况下,相应借条失去借款效力的意义。又如凶杀案发生,特定案发的现场,凶器等遗留物作为案件证据,同时它们也是案情的组成部分。其次,各证据之间需互为补充印证,全面反映案情概貌。一个案情,涉及一个以上或数个证据,它们的冲突和印证,需要人为选择,排除冲突,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去认识特定的案情。第三,证据需要在当事人与解决争议机构的人对话中补充完整。通过证据特征反映案情,它反映案情往往有不完整的过程,存有断续性的不连贯的表达。然而经过人为对话衡量补充案情,才能接近全面反映的案件内容。例如民事案件,经举证质证,法官询问,当事人互相询问,各方辩论的开庭审理,为司法处理证据提供前提性事实和法律的全面认识。又如刑事侦查的调查询问,讯问被告人等笔录,与其它物证书证等固化的证据与联系中,将案情过程表述清楚,假若它们没有表达清楚的案情,其基础证据尚未成立,或尚不完整的状态,案件就无法构成。第四,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冲突,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在特定案情关系中进行选取和排查的检验,它的明白性无误性,在特定关系下反映案情,检查证据有效性和全面性。如果证据反映的案情,与相关案由所需要事实要素不符,或无法使之完整,或无法解释有冲突或有矛盾的地方,那么这样案情就不能成立。因此证据一定是案情一部分,若与案情没有联系的证据,它不是证据。但案情历史性的,它要重新被反映,不一定完全靠证据,有时凭承办人的经验累积亦可反映。譬如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案件,假若当事人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情况,我们不能没有证据就当然全部否定其请求的根据。但此类情况,笔者也遇到教条主义者,以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为由驳回当事人交通费请求的案例。

从上述可知,通过证据及相关对话形成共同认识构筑的案情,发挥了证据的事实意义。有的证据虽不能当然反映案情的全貌,可是证明证据是不能脱离案情解读的。

亦曾有报道案例,因脱离案情讲证据,相关证据可能被另类解读的事例,说明证据与案情不可分。曾有报道案例:妻子餐馆开业同事红包来庆贺,顺丰速运经理收八百礼金被辞退。此案例,笔者虽没有参与承办,但据悉该顺丰快递公司经理因被公司指控其妻子餐馆开业,收取同事红包属于受贿行为为由,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据此该公司经理收取礼金行为是否属于受贿行为,以及这样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职员受贿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才是案情。然而前述证据认定,脱离案情被更换收取50元以上礼金是严重违反规章行为的例举,归入规章的规定解读,并以此构筑案情,法院另类解决。这样分别由仲裁和法院解决的不同结论,看证据与案情有无脱离性解读,这才是正确认定案件的认识论基础。

我们又看另一起案例争议,从相关证据与案情联系进行评判它效力性。余姚电视台《记者关注》的栏目播放的《舜泉房产 别把诚信当儿戏》的节目,讲的是购房者参与房产商组织抽奖活动中,有位购房者摸球,按规则获得88万元特等奖。事后房产商悔约,不愿按约兑奖,理由认为摸球行为中有作弊行为,但没有反证。那么购房者摸奖,获得特等奖亦是否成立,看它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禁止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案情有无联系,分别确认它的效力性。如果房产经营者在销售房屋过程中组织抽奖,具有超过5000元抽奖伴随于购房的特征,让潜在购房者汇聚因此参与购房,那么这样抽奖活动属于经营者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已稳定在抽奖活动的房产商的客户(购房者,包括实际住进的购房者)亦参与了房产商组织的抽奖活动,那么他们按房产商规定的组织参加抽奖活动,属于互动的合同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各方应按诚信原则履行合约。现房产商以抽奖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这一方理当举证参与抽奖活动仅为销售而非对已购房者的回馈,否则房产商构成违约。合同法一切规则源于诚信,诚信是合同条款的衡量准绳。排除诚信适用必须行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因此房产商不兑现88万奖金,必须有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根据。

上述所举案例,阐明了证据是案情的一部分,证据在程序对话完善显现,与案情不可分,由此证据虽反映案情,但它须受案情管控,不是自由散漫,作任意脱离的自由解读,否则证据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而易被人任意利用的危险工具。

现我们回过头来看开篇的案例,运用证据须受案情管控的解读方法重新定义,那么此案例值得商榷。《一张盖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引起的官司》的一文中,仅对一张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意义,如果没有案情的背景介绍,很难把它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从该案例介绍的借款及其担保经历来看,借款人拥有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历是当时盖章公司不知担保实情而盖章,据此无法将该行为与担保责任相联接。因此在借款人死亡,将一张盖章的却没有文字担保意义,亦没有担保协商经历意义载体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很难与担保行为相联系。所以,签字盖章的合同确认行为,等同于合同必要条款成立(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后签字盖章之用。没有合约行为或视为合约行为,仅有签字盖章行为,不能产生要约与承诺相统一的合同行为,没有合同行为,当然不产生有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是相互联系整体,不能分隔用之,否则,实有以偏概全之嫌。(作者郑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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