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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故意伤害轻伤的调解处理

刑事辩护2012-12-02|人阅读

一、故意伤害轻伤调解分两种情形的: 第一种是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 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第二种是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应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公安机关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2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罪的,检察院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酌定不起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法院审判时适用“慎用刑罚原则”。刑事处罚是各种处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刑罚一定要慎用,慎用的刑罚才能保持对犯罪的最大威慑。慎用刑罚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指针。因此,法院在审理轻伤案件时要适用“慎用刑罚原则”对于在判决前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对加害人可以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讼。   1、公安机关受理、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到立案前,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立案但尚未进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形,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3、法院审判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宣判前,双方事人有意愿调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作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或依据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回起诉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二、轻伤案件调解协议包括两个主要内容: 1、加害人承认罪行、悔罪致歉,赔偿损失; 2、被害人谅解加害人并明确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它具有刑事契约和民事契约的双重属性。 轻伤案件调解协议一方面具有刑事契约的属性,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具有民事契约的属性,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内容,并且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 1、加害人反悔时的法律处置 加害人反悔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被害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刑事契约的性质选择自诉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人调解协议民事契约的性质就经济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而在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双重救济的保障下实现其实体权利。 2、被害人反悔时的法律处置    (1)调解协议签定到履行之前被害人反悔的 如果被害人只对经济赔偿反悔,如提出经济赔偿过低等,而对刑事部分不反悔即仍然同意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就调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只审理调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审查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的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事由,如果没有这些情形,调解协议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效力就应当得到维持。如果被害人对刑事部分反悔,即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或对调解协议全部反悔的刑事诉讼程序恢复。 (2)调解协议履行后被害人反悔的调解协议履行后被害人对经济赔偿反悔,如提出经济赔偿过低等,而对刑事部分不反悔即仍然同意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可以就调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提起诉讼,在法定的诉期间,法院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审查调解协议有无法定的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事由,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就产生履行的效力。 被害人获得赔偿后反悔,又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或对调解协议全部反悔的,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被害人只有通过自诉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把害人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对加害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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