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
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也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二、故意伤害罪中不同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伤害行为造成了人的健康受到损害。根据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确定了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并规定了对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事幅度。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不同的损害后果规定了差异非常大的刑罚标准,因此查清伤害行为造成何种损害后果十分重要。对伤害行为的认定,可以根据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判定,对于损害后果法律专门规定了轻、重伤标准,由法医鉴定人据以评定,还包括对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认定。有结果就必然有原因,在故意伤害罪中这个原因应当是伤害行为。但并非有伤害行为,有轻、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就简单将二者联系起来认定被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还得详察伤害行为与轻、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否伤害行为是引起轻重伤或死亡后果的直接的、必然的、主要的原因。如果是,还要注意影响这些结果的次要原因,在量处刑罚时充分考虑,以做到使被告人罪责自负、罪行相适应。
三、从实践中具体分析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探讨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在故意伤害罪中,引发损害后果的原因除了伤害行为外,一般来说还有很多其它的因素,这些因素的介入可以影响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由于主要原因决定结果的性质,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审理首要目的就是要查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在众多的因素中,是否是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只有在伤害行为合符必然地引起损害后果,在此基础上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损害结果的产生并不是都很直观,法律规定必须由具有医学知识的法医根据轻重伤标准作出正确的判断,已死亡的还要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一般来说伤害行为的实施都很短暂,评定损害结果则需要较长时间,因为人的机体在受到伤害作用后有一个反应或恢复过程,法医鉴定要伺其基本稳定才予以评定,特别是在以影响功能状况作为评定标准的的鉴定中。这一反应过程中可能介入了很多因素,如被害人个体差异、医疗条件、医疗事故等等,它们与伤害行为一起成为影响损害结果的原因,探讨这些因素对造成损害结果的作用,哪一个是主要原因,哪一个是次要原因,对认定故意伤害罪无疑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四、立足于伤害行为的发生点,可以将影响损害结果的因素分为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三个时间段。 发生前的因素,是指原本存在,不因伤害事件的发生而变化的因素,如医院的医疗条件,被害人的个体差异等,这些因素可以影响损害结果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