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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成律师
吴志成律师
福建-福州
主任律师

历时一年半,一审终胜诉

合同纠纷2014-10-0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30万元,保证金75000元,另合同还约定如拖欠租金45天,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原告诉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侵占金以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诉请解除租赁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云南省昆明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将合同项下租金直接付给原告。同时原告尚欠被告借款37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该借款与租金进行抵销。

承办经过:在立案前,福清吴志成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了案情分析,并准备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后因案情需要前往云南昆明中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过二次开庭,在庭审期间与被告代理律师进行法庭质证、辨论1、合同依法成立,且系双方自愿签订。2、被告未支付租金无法律依据,昆明中院已经载明执行已经完结,同时被告辩称370万元应与租金进行抵销,但该370万元在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已经明确了,本案当中不应进行处理等等代理意见。该案历时一年半时间,现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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