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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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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要领 规避风险 关注二手房交易安全

房地产2011-07-13|人阅读
  交易安全是二手房买卖双方最重视的问题,这是有关机构最近调查统计答出的结论。对上家来说,交易安全的问题主要包括找一家诚信可靠的中介公司,签订一份能保障自己权益的购房合同及顺利收到房款。对下家来说,确保房屋产权完整,房款安全支付,签订正规的中介合同、买卖合同及交房后没有后遗症。

  房屋买卖是件大事,程序有点复杂。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上下家来说,了解房屋交易中的主要环节及操作技巧,不仅能增加交易的“保险系数”,规避交易风险,而且可以减少一定的交易费用。本文将二手房交易划分为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环节,以及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并提出相应对策供读者参考。

  交易前

  精心挑选诚信中介

  如果交易通过中介公司完成,选一家资信可靠的中介公司,这是保证安全的前提。所选的中介公司最好是有品牌的大公司。这些公司不仅有经验丰富的正规执业经纪人员,而且操作也比较规范。要看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范围。可选择经验丰富、诚信可靠的中介业务员办理,但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要求经纪人到场,并核对他的经纪人证号。

  审查房屋权属状况

  下家要对房屋的权属状况有所了解。首先,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上家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则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共有人如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签合同。其次,把好夫妻共有财产关。《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婚后因购买、继承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下家应要求上家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了解房屋使用情况

  首先,一定要确保房屋的产权证是真的,而不是伪造的。根据房屋产证,下家可以了解到房屋建筑面积大小、房屋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等内容。另外,下家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查到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是否已设定抵押。若房屋已出租,下家应要求上家提供该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实地查看房屋质量

  下家除了向房屋左邻右舍、小区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作过大修及质量有否问题外,还应实地查看房屋质量。首先,查看房屋是否有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如擅自占用屋顶露台、走廊,屋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搭有阁楼等;其次,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如户型是否实用,管线走向是否安全、合理,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再次,检查屋内水、电、煤等设施是否完好,可拧开水龙头看看出水的畅通情况;查看房屋的供电容量,以防冬夏空调开不了的尴尬;观察屋内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最后,下家对简单的新装修要多一个心眼,有些新装修是为了掩盖房屋本身的质量缺陷,如墙壁上的裂缝、天花板的渗水痕迹等。

  交易中

  明确中介收定性质

  定金纠纷占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比例较高。若下家把定金交给中介公司,一定要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是代收,还是转交。如果是代收,则中介公司收取定金时应当出具上家的委托书。否则,下家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公司的转交责任,如约定几天内转交,未能按时转交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为了防止上家收了定金之后提高房屋总价,上下家要在书面的定金协议中对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下家就会有保障。

  上下家当面签合同

  即使是通过品牌中介公司交易,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素质不高的业务员从中做手脚。因此,在达成交易意向后,上下家要对交易中应发生的税费有所了解,具体可查阅本报相关文章或到房产交易部门咨询,这样做,可以防止极少数业务员或中介公司借各种名目乱收费。在交易过程中,上下家不要擅自与业务员签订买卖协议,避免业务员将公司业务转化为个人业务,使得上下家无法享受中介公司的担保。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上下家一定要坐下来当面确定房价、过户时间等条款,不能由中介公司越俎代庖,如此才可以杜绝被赚差价的情况发生。

  签合同注意五条款

  目前,二手房买卖沿用的是2003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审查好五个主要条款是签好此版买卖合同的关键。()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有无共有人或房屋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房价与佣金条款。如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公司,则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和佣金数额。审查内容包括:1.上家的委托价与下家的买价是否一致;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审查的依据是上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上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买卖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因此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就非常必要。一般来说,付款要和双方的交易步骤衔接。除付定金外,房款一般分三笔付清,签约时的首付款,拿到交易过户受理单时付一笔,产证出来及交房后付尾款。此外,上下家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如中介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房款监管。()交房条款。主要是对有关交房条款的审查,其中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下家付清房款,上家迁出户口、付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等费用,上下家维修金结清。关于交房标志,2003版合同第四条有明确约定,并且将交钥匙作为二手房买卖的交房标志之一,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违约救济条款。主要是对上下家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的审查。2003版买卖合同倾向于鼓励市民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是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当然,上下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交易后

  克服交房后遗症

  二手房交易结束后,上下家往往为水、电、煤的费用,户口的迁移等发生纷争。要克服这些后遗症,上下家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结清水表账单。本市自来水公司目前实行的是户名住宅地址制度,因此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按自来水公司的规定,不论是谁使用的,凡发生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经30日催缴后仍未缴清水费和滞纳金的住户,则停止供水。因此在交房之前,下家要询问上家是否已付清水费,同时别忘了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的已缴讫水费账单收据。

  ()告知电表状况。按电力公司规定,凡发现私自装拆总熔丝箱和电表、私自开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行为,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因此,在房屋交接验收时,下家必须亲自查验电表有否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讫的电费帐单收据。

  ()协助煤气过户。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上家在交房日前一个月已缴讫的煤气费账单,一起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

  ()结清电话费。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门电话线路,下家就要仔细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购房者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上家的不可,那么在交房前就要和上家一起到电信部门办一张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账单,一并清结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协助有线电视过户。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由于有些二手房是空关房,平时无人居住,上家也没有去付有线电视的月租费,造成拖欠。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房屋交接时下家可要求上家提交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下家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

  ()结算维修基金。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款额是不予退还的。其中上家缴纳的剩余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凭《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结算交割单》可向下家收取,同时维修基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下家。

  ()迁移户口。买卖二手房,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以外,上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也是最易危及到下家利益的一种纠纷。因此,下家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查阅上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上家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下家一定要与上家就此问题约定清楚。

  “先合同义务”内容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实际操作,二手房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瑕疵告知义务。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商应当将房屋的瑕疵状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如该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告诉下家。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要向下家赔偿损失。

  ()合同订立前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如下家要告诉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大致状况等。在二手房买卖磋商过程中,有些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背着家里人把房屋拿来挂牌上市,结果造成签约不能或合同无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最佳时间机会。有的下家经济条件一般,等磋商到签订合同时,才通知对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办理贷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协助与照顾的义务。在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上下家应当尽力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劣势,或者胁迫对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当利益。

  ()不得欺诈义务。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环境,有的是为了投资套现,还有的可能怀着欺诈的目的。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桩,造成自家房屋墙体开裂下沉,而获得赔偿后,转手就隐瞒该处瑕疵挂牌上市;还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编造挂牌旧房即将动迁可安置新房等虚假事实,吸引下家。“先合同义务”严格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接触和磋商过程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当利益。

  ()忠实义务。在二手房买卖签约过程中,中介公司为达成居间或委托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一些商业信息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有些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常识,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也不可以泄露,更不应当用来搞手拉手交易,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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